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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 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 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 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 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 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 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 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 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 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 2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 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 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 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 (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 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 林等行政 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 例。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 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 进行日常监 — 3 — 督和检查。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报 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 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 得擅自更改; 确需调整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 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 总 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 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 段、区 域,并规划适 量的公益广告点 位。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 貌、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 — 4 —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 位和招牌 位的设置应当符合 专项规划 要求并纳入 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环境、功能业 态相协调。 第九条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 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 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主 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 便设置人、利 害关系人、社会公众 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危及建(构)筑物 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 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 妨碍交通安 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 使用的; (四) 影响市政设施正常 使用的; (五) 影响消防救援的; — 5 — (六)利用 临街建筑物 玻璃的; (七)利用建筑物 屋顶的; (八)利用 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利用横跨城市道路的过 街天桥等交通设施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规划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 情形。 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 除公共汽 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 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 。 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 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 期满之日起二十日 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 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 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 家机关、人民 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 (二)在风 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 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 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 约约定的前 提下,利用经营 性用房对应 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本市 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 使用权的出让,实行 特许经营制 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 6 —第十四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 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 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 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 外广告的,应当在 申请设置许可前, 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意。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户外广告。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 有权人提出申 请。载体属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共 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 的,由物业 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 员会提出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共载体的特 许经营权 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 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 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 请。 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 7 — 本条前两款规定 之外的其他 任何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 提交书面申请,并提 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 权属或者 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 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 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 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 材料。 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申请人应当 提交规划或者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批准文 书。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 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 申请七日内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 件的,予以许可;对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 时间内申请人 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满需 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 期满前三十日内向 原审批部门 提出 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 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 设置人应当在 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 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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