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整合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促 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 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 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 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 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 、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 、 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 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 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 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 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 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本行 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开展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承担主体责任。 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 加强领导,管理和规范开发区的发展建设,对违法违规问题承 担领导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区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政 策执行评估体系和督查督导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对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或 者问责。 第二章 设立整合 第六条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 积或者区位, 应当符合省开发区发展规划 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 件。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设立开发区。 第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 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由省级政府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 省人民政府 转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或者 认定,由 符合条件的市、县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由省级 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 认定,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 备案。 开发区 更名、调整规划面 积或者区位的,应当 符合规定条 件,并按照有关 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 解决 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 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 做好开发 区整合工作, 避免同质化和 低水平, 形成有特色、 差异化的发 展格局。 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 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 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 社会发展 需要,结合调区、 扩区,对区域 邻近、产业关 联的园 区进行 空间整合、 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 第九条 被整合的开发区地区生产总 值、财政收入等经济 统计数据,可以按照 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 第十条 支持符合升级相关规定、具 备发展优势和潜力, 对地方经济社会带动作用明 显,所在行政区域内 尚无省级以 上 开发区的市、县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 全开发区 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并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 考核结果与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扩区调区升级、项目 资金支持等奖惩机制 挂钩。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 程度低的开发区, 按照相关 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 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 (或者 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 追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省开发区发展规划, 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 布局,明确开发区的 数量、产业定位、 管理体制和 未来发展方向。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 基础、产业特 点、资源和环境条 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发展 规划,科 学确定开发区的 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 运营模式。 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 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 编制 本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 战略目标、产业特色、 空间布局、生 态环保等内 容,促进开发区实行 “多规合一 ”,并按照法定 程序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应当在发展规划的 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 考虑各类公共设施规划 与环境保 护、市政 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 建共享。 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在优化空 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推动产业升级 转型中的 作用,落实生态保 护红线制度, 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 槛, 推动开发区 循环化改造和 资源循环利用,促进 清洁生产,健 全 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 低碳、循环、集约方 向发展。 第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加 快产业结构 优化,通过 优化园区 功能、强化产业 链条、扶持重大项目、 支持科技 研发等措施, 主动培育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促进 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结合, 支持传统制造业向高 端化转型。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向开发区 公布 放权目录。对 于暂时未下放的职 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 置服 务窗口等方式开展工作。 开发区应当 编制权责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推进 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 平台建设。第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 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 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 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 鼓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 模式进行开 发区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 发区投资建设、 运营特色产业园。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 依法实施市 场准入和 外商投资负面 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 选址、环境评 价、 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 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 量高、投资强 度高、产 出效益高、产业关 联度高、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进入开发区。 第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 依法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提高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 收购储备、鼓励流转、 协议置换、合作经营、 自主开发等方 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 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 再开发。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开发区 土地集约利用 评价制度,评 价结果纳入开发区 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 符合发 展规划、集约用地成 效显著的开发区, 给予用地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 供 应管理, 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项目落地 所需建设用地 予以优先保障, 安排年度新 增建设用地指标时 给予适度倾斜。在城乡规划中统筹 安排开发区 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 优先保障开发区内 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 意等 新型产业, 给予用地倾斜支持。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 使经济管理 权限,提供投 资服务。 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 外,原则 上不承担社会管 理职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规 格,原则 上不能超过所在地区 党政工作 部门机构规 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 需要,按照 精简、统一、 效 能和事权、财权、人权相匹配的原则设 置内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 项管理制度 ; (二)负责 组织实施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 ;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 编制产业发展目录,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10-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10-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10-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10-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5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