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
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
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
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
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
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
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人G4201
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
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
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
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
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
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
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
他场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
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
设施抛掷烟花爆竹E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
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
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4<æ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5
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
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
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
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
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
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
区(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
部门。
民政、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
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
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
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或者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
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举办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
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
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
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元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御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行。2008年9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由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公报 2018.NO.575
法律法规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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