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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9 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 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 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 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 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 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 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 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 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 2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 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 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 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 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 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 交往交流 交融、共同生活, 驱赶其他民 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 离开居 住地的; (五)干预正常 文化娱乐活动,排斥、 拒绝广播、电视等公 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 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 3的其他领域, 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 世俗生活的; (七)自 己或强迫他人 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 志的; (八)以 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 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 手续以宗教方 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 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 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 施的; (十一)恐 吓、诱导他人抵制 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 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 版、印刷、发行、 销售、制作、下 载、存储、复 制、查 阅、摘抄、持有 含极端化内 容的文章、出 版物、音视频 的; (十四) 蓄意干涉或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 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 、 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 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 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 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 4兼治,与教 育培训、改善民生、关 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 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 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 舆论导向, 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 意识形态领域反 渗透、反分裂 斗争,禁止 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 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 何机构和个人 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 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 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 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 用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 知识教 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 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 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 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 别教 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 育与帮教活动 相结合,思想教 育、心理辅导、行为 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学习法律、 学习技能相结合,教 育转化与人 文关怀相结 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 区、行 业部门以及各 类企业作用,做 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5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依照各 自职责,做 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设立职 业技能教育培训 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人员 进行 教育转化,做 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 开展民族宗教政 策和民族 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巩固完善宗 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 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 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 版物的审核,组 织宗教教职人员做 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 同有关 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宣 传品、非法宗教 网络 传播。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 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 法规的宣 传工作, 开展普法活动, 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 意识。加强 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 监 狱传播,做好相关改 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防范 打击极端化 违法犯罪活 动,配合相关部门做 好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宣 传品、非法 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 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 6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 违法犯罪活动、 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 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 重点人员的 管控。 第二十一条 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协调有关部门 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 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 回归家庭和指导 监督等工作, 推 动教育转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 育,加 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 策、有关法律法规和 科学知识教育, 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 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 防范和抵 御极端化向 校园渗透。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门应当 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倡 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 领文明风尚。加强基 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 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 文化市场 监管,会同有关部门 依法治理 非法宗教宣 传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 弘扬主旋律,强化去 极端化宣 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 加强各 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 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 御 极端化 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 传教育, 7强化行 业管理,防范极端化 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去极端化宣 传教 育,防范极端化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 传播。 第二十七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 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 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 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 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 和个人 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 息,或者关 闭相关网站、关停相 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 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 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 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 具中含有极端化内 容的音 频、留言、通 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 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 含 有极端化内 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 含有极端化内 容的信息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 息,留存证据, 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 容的信息,应 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 依法加强 婚姻、社会组 织的登 记和管理,防范和抵 御极端化 渗透。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 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 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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