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三章 保障与实施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 1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
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
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 2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
庭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榜样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
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民文明公约、村(居)规民约、管
理规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传承红色
基因,弘扬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 3 —公民应当 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 创建活
动,有 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 投诉或者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 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 众
人物、先进 模范应当 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发挥引领 示范作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
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刊播公益广 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
不文明行为, 营造全社会 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 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十条 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 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 得体,用 语礼貌;
(二)不在 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
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
靠右行走;
(四)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服从现场管理, 注重观
看礼仪,散场时随手带走垃圾杂物 ;
(五)文明 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六) 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
— 4 —宠物入内的公 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 要的安全和卫生措
施,自觉 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外出时由成年人 使用犬链牵
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 抢座、占座,主
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 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践行 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
通工具 出行,主动 减少日常生 活废弃物对环境造 成的损害;
(十一) 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
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 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重 视家庭文明建设, 注重家庭 教育,恪守家规家
训,养成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 优良家风;
(十三)诚心待邻、与邻为善、互帮互助,构建和 谐邻里关
系;
(十四)文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 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 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
— 5 —场地和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周围居民生 活;
(三)经 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 共交通;
(四)不在 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上发 布和传播违
背公序良俗的 信息;
(五)不 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 娱乐设
施、体育设施、 环卫设施、 消防设施等公 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市 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
范: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 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物残
渣、塑料袋等杂物,不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
的物品;
(四)不 乱泼污水、乱排油烟;
(五)不在 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 共交通工
具、公 共电梯间和其他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六)不在建 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 户外
场地等城市空间,擅自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
投映等形式设立发 布广告;
— 6 —(七)文明 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
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 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二)不 驾驶无号牌、报废以及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 车,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
(三)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
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
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和指示标
志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不占用人行道、 消防通道、应
急车道;
(五)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并在规定 地点按照朝向有序停放;
(六)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 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
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八)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 停靠,不
— 7 —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九)合理 使用并规范 停放共享单车和其他 共享交通工
具;
(十)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时,应当 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 交通信号指
示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挖掘房屋地下空
间;
(二) 爱护和合理 使用共用设施、设 备,不侵占损坏公共
场地、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 备;
(三)不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 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 保持社区 环境卫生,按规定在指定 地点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
(五)不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参与色 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 低俗活
动;
(七)装修房屋和家庭 娱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自觉将 车辆停放在划定 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
— 8 —
法律法规 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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