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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三章 保障与实施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 1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 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 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 2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 庭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榜样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 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民文明公约、村(居)规民约、管 理规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传承红色 基因,弘扬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 3 —公民应当 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 创建活 动,有 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 投诉或者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 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 众 人物、先进 模范应当 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发挥引领 示范作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 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刊播公益广 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 不文明行为, 营造全社会 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 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十条 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 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 得体,用 语礼貌; (二)不在 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 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 靠右行走; (四)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服从现场管理, 注重观 看礼仪,散场时随手带走垃圾杂物 ; (五)文明 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六) 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 — 4 —宠物入内的公 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 要的安全和卫生措 施,自觉 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外出时由成年人 使用犬链牵 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 抢座、占座,主 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 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践行 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 通工具 出行,主动 减少日常生 活废弃物对环境造 成的损害; (十一) 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 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 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重 视家庭文明建设, 注重家庭 教育,恪守家规家 训,养成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 优良家风; (十三)诚心待邻、与邻为善、互帮互助,构建和 谐邻里关 系; (十四)文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 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 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 — 5 —场地和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周围居民生 活; (三)经 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 共交通; (四)不在 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上发 布和传播违 背公序良俗的 信息; (五)不 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 娱乐设 施、体育设施、 环卫设施、 消防设施等公 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市 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 范: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 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物残 渣、塑料袋等杂物,不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 的物品; (四)不 乱泼污水、乱排油烟; (五)不在 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 共交通工 具、公 共电梯间和其他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六)不在建 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 户外 场地等城市空间,擅自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 投映等形式设立发 布广告; — 6 —(七)文明 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 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 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二)不 驾驶无号牌、报废以及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 车,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 (三)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 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 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和指示标 志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不占用人行道、 消防通道、应 急车道; (五)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并在规定 地点按照朝向有序停放; (六)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 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 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八)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 停靠,不 — 7 —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九)合理 使用并规范 停放共享单车和其他 共享交通工 具; (十)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时,应当 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 交通信号指 示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挖掘房屋地下空 间; (二) 爱护和合理 使用共用设施、设 备,不侵占损坏公共 场地、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 备; (三)不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 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 保持社区 环境卫生,按规定在指定 地点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 (五)不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参与色 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 低俗活 动; (七)装修房屋和家庭 娱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自觉将 车辆停放在划定 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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