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修订 根据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实施办法 >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 利用、 监督管
理以及有关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
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
— 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
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
达节能目标。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
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
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
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
理。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
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运输、 农业、 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
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
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 教育、 财政、 统计、 质监、 工商 、
— 2 —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
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 设计 、
评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
体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 ,
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节能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学校将节能
知识纳入教 学计划,开展节能教育实 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 法规、 规 章、 政策和节能知识 ,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 可以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严于强制 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地方节能标 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
产品认证、能源效 率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质
量标准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指标,改 进
— 3 —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开展能源统计监测,加强能源统计 数据
审核,确 保能源统计 数据的真实、完 整,并定期向社会公 布能
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按国 家规定实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 由省级节能审 查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
门制定。
按规定 需进行节能审 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应
当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报 请节能审 查机关审 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机关应当对项目节
能报告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能源 消费增量超过所在地能源 消费控制目标、
节能考核结果 未完成和 未按期完成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地区,
限制新上高耗能项目。
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 进行节能审 查及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 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 准的项目,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 投
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 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 批的机关 不
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对其节
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进行验收,未经节能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能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
— 4 —低于政府定价、 市场价格提供能源,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
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 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 术政策,推 进有利于节能的结构调 整,指
导用能 单位对耗能高的用能 产品、设备和 生产工艺实施技 术改
造,推 广应用工业节能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 新产品,淘汰
落后产能。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各 类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 高 新技术
开发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 循环利用的 生产模式,组织编制和实
施用能规划和节能方案。
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 高 新技术开发区等 产业园区应当开
展节能改造,发展 集中供能和能源 梯级利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建 筑工程执行建 筑节能标 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设计、 建设、 施工、 监理和质 量监督管理的 单位应
当严格执行建 筑节能标 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 围 护结构形式、 用能系统、 能源 消耗指
标、寿命周期等情况 进行调查统计和分 析,组织编制 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计划, 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 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
— 5 —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鼓励和 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中, 采用太
阳能、 地 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并 与建筑主体工 程
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 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
用设施、公共 场所和大型建筑物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
城 市道路、广场、 公园、 公共 绿地等公用设施、 公共 场所的
照明应当按照节能 要求,安装节能控制装置,推广应用节 电新
技术、 节能 新产品和新能源。 大 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户外商业
广告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能耗,合理 控制照明时间,禁止使用高
耗能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完善交通运输能 耗统计监测制度,推 进能耗数据库平台建设;
鼓励推 广使用节能 环保型交通运输工 具,引导交通运输 企业加
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 具,提高运输组织 程度和
集约化水平;推广甩挂运输、 城 市集中配送、 大企业集中运输等
运输方 式,提高运 载能力和能源利用效 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 村
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 村节能技 术、节能 产品推广应用的
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 广使用农村沼
— 6 —气、 省柴节煤炉灶、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 高效节能农业机 械
等农村节能技 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
机构应当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 消耗定额管理,组织实施能源
消费统计、能源审计和节能目标考核,开展 既有办公建 筑节能
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
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 操作规程,加强 空调、电梯、车辆
等设施设备和照 明的用能管理,按照国 家相关标 准对用能系统
进行监测、 维护、诊断和改造, 降低能源消耗,减少、 制止能源
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
务工作的机构报 送上年度能源 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应当 优先采购列入节能 产品、设备政府 采购清单
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产品、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用能 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控制新增能耗,
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防止能源浪费: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 术措施;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 任制和节能 奖惩制度;
(三)加强能源 消耗定额管理,实行能源成本 控制管理 ;
(四)建立健全能源计 量、检测管理制度 ;
( 五)建立月度能源 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效 水平对标、能源
— 7 —利用情况分 析制度;
(六)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 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重 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能 单位为本省重 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 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 单位;
(二) 拥有六百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年 货物吞
吐量五万载重吨以上船舶的水运企业和年 货物吞吐量一千万吨
以上的内 河港口企业;
(三)营业面 积八万平方米以上的 宾馆饭店、五万平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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