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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 (2018年8月15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制定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革命遗 第一章总则 址和纪念设施。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四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应当遵 第三章保护管理 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 第四章传承利用 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六章 附则 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建立由相关职能 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革命遗址和纪念 第一章总则 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 纪念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 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红色基因,弘扬 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四军铁军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观,激发推动盐城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和纪念 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 设施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城建等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 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护有关工作。 (一)重要事件遗址;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 (二)重要机构旧址;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革命遗址 (四)烈士纪念设施; 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五)重要事件、重要活动的纪念地和纪念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施; 街道办事处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 73 - 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本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革命遗址和 纪念设施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 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 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有关的咨询、论证、 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 第十四条保护名录中的烈士纪念设施,符 址和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革命遗 合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由市或者 址和纪念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报本级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 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烈士褒扬 方式参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部门应当对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中作出 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烈士纪念 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 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 物质奖励。 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五条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或者需要 第二章调查认定 升级保护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文物主管部 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按照规定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核定公布。 立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数据库,组织编制革命遗 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 第三章保护管理 护名录应当由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专家委 员会提出书面认定意见,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 士褒扬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报告后,报本级人民政 制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 府批准公布。 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进行一 规划等相衔接。 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及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时调整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数据库、保护名录。 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列为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革命 委员会成员单位。 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 完成对已公布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标志 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烈 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士褒扬主管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和 部门统一制定。 纪念设施的保护措施,并将其纳人城乡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改、损毁保护标志。 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 第十三条保护名录中的革命遗址和纪念 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 设施,符合市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 理,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4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烈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造成环境污染 土袋扬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革命遗址和 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设施,所在地的县 纪念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持革命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革命 遗址和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遗址和纪念设施;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 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实施原址保护。 (一)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 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 以及商业活动; 措施,并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扬主 (二)破坏、污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 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侵占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 的土地和设施; 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 第二十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 第二十五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已全部 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新建 钻探、挖掘等作业。 或者在原址重建。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 第二十六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所有 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革命 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 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安全。其中,核定公布为文物 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经核定公 事处是保护管理责任人。 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 第二十七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管 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 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二)负责日常巡查和修、保养、保洁; 第二十一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 (三)落实防火、防水、防虫、防盗、防塌、防 范围外,可以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 破坏等安全措施; 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四)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原状,不得损 烈土褒扬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 并公布。 物以及其他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抢救修; 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革命 第二十二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 遗址和纪念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抢救修。 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修 第二十三条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 工程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土 —75— 褒扬主管部门批准。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公安 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 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中发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 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商业活动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土扬主管部门。 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四章传承利用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破坏、污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或者侵占革命 合理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加强有关文物、 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的,由 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新 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军等革命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 其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发挥公共服务和社会教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育功能。 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
法律法规 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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