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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3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 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以下简称 《代表法》 ),保障本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 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本选区选民和选举单 位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 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 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倾听代表的意见和 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代表接到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 按时报到,出席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3 —应当在大会举行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 本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六条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原选举单 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遵守大会议事规则和大会纪 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 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 议、决定中的重要事项;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 4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 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 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 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 对该项议案的审议 即行 终止。 如果提出议案的 部分代表要求 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 坚持 提出, 且符合法定人 数,该项议案 仍然有效。 第九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单 独提出, 也可 以由代表联合提出。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 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除直接办理的以 外,交有关机关、组织 研究处理。 各承办单位应当 认真研究、 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 意见,办理过程中应当 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 自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复代表。 涉及面广、 办理 难度大的建议、 批评和 意见,应当 自交办之日 起六个月内 答复代表。代表 对答复不满意— 5 —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 答复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 承办单位有关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情况,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报告,并 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办理 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 公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也可以受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 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 安 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 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 小 组活动为 基本形式。代表应当通过 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 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 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 其中, 每年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时间一 般不少于十二日; 自治州、— 6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时间一 般不少于十日;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时 间一般不少于八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 动时间一 般不少于五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 、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 便于组织和 开展活动的原 则,协助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行业、工作单位, 居住状况或者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小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单位或者 居住地集中的,可以 专门编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当地代表 小组的活 动。 代表小组组长由代表 推选,代表 小组活动由组长组织。 代表小组应当建 立活动制 度,制定年 度活动计划。 第十三条 代表 小组活动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 学习宣传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 政策, 宣传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 (二) 就地开展调查和视察,对本级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 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协助本级 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 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7 — (四)交 流代表工作经 验; (五)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 关单位的工作进行 视察。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 安排,对本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单位 的工作进行 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 证就地进行 视察;也可以以代表 小组为单位 组织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 安排本 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 证就地进行 视察。 代表视察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察看等形式,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 视察的主要内 容包括:本行 政区域执行宪法、 法律、法规的 情况;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决议、决定实施 情况;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 行情况和政治、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民政、 民族等各方 面的工作;本地区人民群众 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代表 视察时,可以向 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 8 —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 问题。被视察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必须及时 研究处理,并 负责答复。代表在 视察中所提建 议、批评和意见, 凡属当地处理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负责转当地有关 国家机关、组织 研究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九 条第三款的规定 负责 答复;属于上一级国家机关及其 部门处理的,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负责 转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组织或者 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代表根据 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 展和关系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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