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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9 号(总第 282 号) 73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 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 年9 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 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 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查批 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各项工 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讨 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 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活动, 法律和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 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 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个单月的下旬召 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经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 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 程。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 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 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 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分送会议有关资 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 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7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 研形成的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等会议材料,应当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安排 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 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 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 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 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 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 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 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 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 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 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 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 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 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 人员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缺席情况,在当次 会议上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其 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列席人员的缺席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其派出部门或者所 在单位。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 议。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 程,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以及设置旁听席的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 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由常务委员会办 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2018 年第 9 号(总第 282 号) 75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当年九月前 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涉及立法项目的议案,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 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送交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当次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 案的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 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 答询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 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 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 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有关议题时,相关单位应当安排单位负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的 议题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省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 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结合审议有关报告 的内容确定。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 实施方案,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上进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各 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的发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整 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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