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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八号)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 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 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 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的 将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遥古城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平遥古城保 第二条在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 护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生产经营和从事保护、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做好平遥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平遥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 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保护 体保护、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保持历史真实职责。 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做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 相关保护工作。 11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 (七)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近现代重 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 要工业等有关的代表性建筑、遗址、遗迹; 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参与 (八)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 平遥古城保护工作 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每年六月第二周为平遥古城保护宣 (九)古城区内居民生活、社区基本服务的配套 传周。 设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平遥古城保护工作中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宜居、宜 业、生态古城: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 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编制共服务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 省、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各类规环境,恢复古城水系湿地。 划,对涉及平遥古城保护范围的内容,应当与平遥 第十二条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修应当遵 古城保护规划相一致。 守不改变源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 第九条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 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 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镇国寺、双林寺。 材料;违法,超限的建(构)筑物应当整治或者拆除。 核心保护区(以下统称为古城区)是指由罗哲 古城区内修历史建筑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 文路、阮仪三街、郑孝路、王景慧街围合的区域。 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建设控制区是指由惠济河、柳根街、顺城路、中 第十三条古城区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新增 都街围合的区域。 加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二层以上建筑物,不得建 环境协调区是指由祁临高速路、和汾高速路、 设地下空间: 108国道围合的区域, (一)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为改造片区; 第十条平遥古城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 (三)原址曾有传统建筑,经论证可以复原,且 (二)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 不影响相邻关系。 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 第十四条古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间结构、建筑造型、老墙风貌; ()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三)城墙、镇国寺、双林寺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结构; (四)历史建筑、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兰)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五)寺观庙宇、祠堂楼阁、牌坊影壁、古井桥 (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 梁、古树名本; (五)在建筑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反光材料。 (六)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第十五条古城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一)复建、改建、修建(构)筑物: 输主管部门制定古城区内交通管理方案,完善公共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 交通服务设施,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 (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石雕、本雕等建筑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构件; 第十九条古城区内禁延开采地下水,现有自 (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占用街巷道备井应当限期封闭。 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古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五)悬挂、安装、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 古城区内推广普及居民家庭使用高效净化家 设备; 用吸油烟机。 (六)接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古城区内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应当安装符 (七)设立景区、景点 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八)开展各类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古城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会用高噪音设施设备,导游服务不得使用开放式讲解 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设备。 构制定古城区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工作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控制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 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古城周边历史人文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等的保护,改 (一)各有关部门、古陶镇人民政府、古城街道造、拆除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增加绿缘 办事处和单位、个人防火安全责任 地植被,恢复田园景观、河流水系。 (二)古城防火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 (三)防火设施、器材配置: 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公共空间、河流水系、园 (四)防火巡查检查、大型活动管理等安全管理林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高度、体 措施; 量,外观,色彩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五)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协调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 (六)防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等。 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 第十七条古城区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河流水系、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控制建 隐惠的行为: 筑高度,体现当地建筑特色。 (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 (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专家委员会制度、传统建筑工匠备案管理制度和修 易爆物品; 缮历史建筑技术主持制度,建立历史建筑、老墙保 (三)未按照技术标推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护维修档案和古城保护名录。古城保护名录应当 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向社会公布。 设备;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 (四)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 第十八条古城区内实施交通限制管理。 定镇国寺、双林寺的具体保护方案。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二)组织传统文化、艺术、武术、民俗表演,举 办文化节庆活动: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 (三)其他有利于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究、解决古城传承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历史活动。 文化保护发展项目库,统筹开发古城历史文化 第三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 资源。 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古城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和其他产品,举办文化 展古城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 艺术活动等。 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传承晋商文化弘扬晋商 精神。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 建筑、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 办法,支持鼓励活化利用,弘扬古城历史文化。: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 第二十九条县大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古城 法接受监督。室产 区内鼓励类限制类、禁让类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 古城商业等业态合理布局:给予鼓励类项目相应的 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完善古城 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保护执法体制,落实古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古城 第三十条古城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古 保护日常邀查机制,依法加强古城保护监督检查。 城区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 加强古城区建筑立面、外墙、屋顶、庭院等公共空间 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投资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者 保护和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 使用权人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限期整 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 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 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城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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