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
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 、
—— 1 ——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
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
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
—— 2 ——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
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
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 言行文明, 购
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 加文
艺表演、体育 比赛、展览会等公共 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文明 出行,乘坐城乡公共 交通工具自觉 排队上下车
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 交通设施; 驾驶
车辆礼让行人, 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 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
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 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
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 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四)文明 旅游,爱护 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 名胜古迹、
珍贵文物、 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 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
(五)文明 就医,遵循医学规律, 配合诊疗,维护 正常的
医疗秩序,通过 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文明施工, 科学规范 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 容环境
卫生, 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七)文明 经商,诚信经营,文明 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
义务, 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 消费者合法 权益;
—— 3 ——(八)文明 上网,提倡积极健 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
德,尊重 他人合法 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九)家庭文明,尊 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 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培 养和传承良好家 风;
(十)社区文明,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 睦共处, 不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 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 理矛盾
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 停车;
(十一) 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 养学生文明行为,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 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
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乡 风文明,参与美 丽乡村建设, 倡导文明健 康、
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
文明祭扫;
(十三)保护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 河道、湖泊、
水库干净整洁,参 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 林防火、养绿护
绿等活动;
(十四)尊 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
村、社区、学 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开展纪念
学习活动。
第八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
残渣等垃圾,在 非指定场所 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
—— 4 ——污物、焚烧垃圾;
(二)在有 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 吸烟;
(三)在 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大 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四) 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公共绿地 攀折花木, 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六)在建(构) 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 电
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 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
发放商业性广告;
(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 ,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
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 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
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 违规占用公共 楼道、人行道、
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 动车道;
(九)行人过 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乱穿马路、
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十) 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 横道、过街通道、广
场、步行街区等 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
规定在机 动车道行驶;
(十一) 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
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
—— 5 ——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 舞
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
作、生 活和学习;
(十三)在 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
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十四) 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
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
物和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
恤病、助学、助 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条 支持与保护公民 采取合法、适当的 方式见义勇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对见义勇为人员 予以表彰、奖励并 给予相关保障 待遇;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依照规定及 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 其家属提 供
法律服务和生 活保障。
第十一条 鼓励 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及人体 组织器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 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 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
提供便利及保障。
—— 6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 同教育、
民政、共 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 完善志愿服务组织
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国家机关、 基层自治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向社会开 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
化体育和 科教等内部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 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 方式,使用有利
于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 无纸化办公, 使
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 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 彰、奖
励。
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 荣誉称号的企业, 对本单位职
工给予奖励的,奖 金可以纳入生 产成本。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道德 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 见义勇为人员、 优
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 计划,将属于公共
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7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 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
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对文明行为促进 情况
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文明
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 校园等群众性精
神文明创建 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 彰奖励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 加文明创
建活动。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 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 服务规范中 对文明
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 将
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 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 训纳
入本单位入职培 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 或者本单位的 特点
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 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 能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建设 完善、维护 管理下列市政
设施:
(一)道 路、桥梁、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公 交站台、交
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 8 ——
法律法规 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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