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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汾河 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 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 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七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 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体的污染防治。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 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 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 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汾河流域 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 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 环境质量负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人省人民政状况。 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标责任制。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支流的人河口,设置水污 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 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应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 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社会公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件的要求。 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自和技 应的实施方案。 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 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 非引黄水质安全。 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 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 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 方案。 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 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挖砂、采石。 第十六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 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排污单位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 第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 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排放去向等要求。 第十七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 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 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 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 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 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下。 门 制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 水污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 益督 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 第十八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 第二十二条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 老向 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 设 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措施,防止水污染。 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 第二十三条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 二程 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 治 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 文 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技 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流 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 证 在汾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水质状况。 污口。 第二十五条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 定 第十九条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育 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采 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建设城市污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染物。 益 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 花、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 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具体办法由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点 省人民政府制定。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并等,应当实施封井 资 第二十条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或者回填。 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 害的工业废水。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 第二十八条汾河流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 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架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 53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 进入水体。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 位和居民通报,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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