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
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
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
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 、
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
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 科学技术、 住房和城乡
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 林业、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
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
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
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
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
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倡导和推广节能环保的生 产生活方式。
任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 履行节能 义务,并有 权举报
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 策以及节能知识 ,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
和年度节能 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各节能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 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
计划,并 按照规定报 批后组织实施,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
计划应当及 时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级 财政预算
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 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 研究开发、4节能技术和 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 程的实施、节能
宣传培训、信息 服务和表 彰奖励等。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
查制度,合理 控制能源 消费增量和总量。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
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依法负责 项目审批的
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
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 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建设 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或者相关行业 未制定节能标 准的,自
治区标 准化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制定本自治区地方节能标 准,
并报国务 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依据国 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产品、用能设 备名
录和禁止建设的 耗能过高的项目名录,禁止新建、扩建技术
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 项目;禁止生产、 进口、销
售国家和自治区 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 效率标准
的用能 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 家和自治区 明令淘汰的用能5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
定,每年分 别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 包括能
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 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 效益
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 送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进行 审查。对能
源利用 状况报告内容 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 不健全、节
能措施 不落实、能源利用 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 现场
调查或者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 现场调查, 组织实施
用能设 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 审计,根据调查、检
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将 相关
信息通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 立能源管理体系, 健全能
源计量、检 测管理制度,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 计量器具,
加强能源 计量器具的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 统计,建
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 鼓励用能单位 安排一定的节能 资金用于节
能科研开发、技术改 造,加大节能 新技术、 新产品的研究开6发以及推广应用, 淘汰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 备,调整企业
产品结构和能源 消费结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 安排一定的 资金,用于节能技
术开发与改 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当推动工业节能技术改 造,特别是制糖、造纸、电力、石油
加工、 化工、 建 材、冶金、 有色金属等主要 耗能行业的节能技
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利用 效率,降低能耗,推进有利于
节能的行业结构调 整,优化用能结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 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
当遵守建 筑节能标 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监督管理,在施工 图设计
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 许可证和开展 安全质量监督 时,加
强对建设工 程执行建筑节能标 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的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 令
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 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对建设单位 提交的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建 筑节能
的内容进行查 验。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统
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 模式,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交通工7具、节能增 效的交通运输方式以及 相关设备,提高运输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 公共交通的 投入,优先
发展城市 公共交通, 降低公共交通 出行费用,鼓励城市居
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出行,减少交通能源 消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 公共机构实行能源 消耗定额管理,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 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 产
品、设备,加强能源 消费计量和监 测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 效
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能源 审计。公共机构 采购用
能产品、设备时,应当 优先采购国家鼓励使用的节能 产品、
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 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标准和报废、 更新制度,
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城市节约用 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 照明产品和节能 控制
技术, 严格控制道路、 广场、 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 公
共场所和大型建 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
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 沼气、太阳能、 生物质能、 水能、
风能、地 热能等可 再生能源和 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
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 ;适度发展能源作物, 积极
推进农作物 秸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 小薪材综合利8用。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 电网建设、改 造和电能
保护, 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提高电能利
用效率;按照节能发 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 优先安排清
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 热电联产、利用 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 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
行。发 电企业应当加强设 备节能改 造,降低厂用电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
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 消费方式, 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
采用节能 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 产
品,加强对 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 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
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将节能科学技术的 研究、开发、 引进和
消化、吸收、创新,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 高新技术产业化
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09-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