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
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单位或
— 1 — 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 ,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
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
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
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
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
— 2 —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 、
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
第九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
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
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编制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目标和重点
领域,制定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 :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 明令禁止使
用或者 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 一的科技成
果转化服务 平台,建立 健全科技 报告制度、科技成果 信息系
统和共 享机制,规范科技成果 信息采集、加工活动, 除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 提供科技成果 信息查询、
筛选等公益服务。
— 3 —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 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 题
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提交科技 报告,
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 时信息汇交到科技
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 承担者向县级以
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提交科技 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实 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 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 享有自主 处置权,可以自主 决定
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等 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 再
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 除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 支持企业、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
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
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 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 型企业
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 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 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 控
— 4 —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 型企业负责人的年 度考核,对企
业当年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以作为经 营业绩
考核的利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家军民融合战略对 接
的军民科技成果相 互转化体系,创新军民科技成果相 互转化
机制,促进军用、民用科技成果相 互转移转化。
省和有条 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融合 公共
服务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发 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 广目录、民
用技术转军用推 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 录等,
健全国防科学技术市场 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军用和民用
科学技术在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
化等方面的 衔接与协调。
第十七条 完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在确
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前提下,鼓励建立军民共 享实验室、试验
设施等科研 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军民 一体论证、研发和
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军民 两用技术交易、军民 两用再研发、
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等 平台建设,推动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服务
和成果转化 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
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参与军民
— 5 — 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相 互转移转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农业科
技成果转化推 广应用机制, 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 示范、推 广、培训和普及,促进 农
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涉 农社会组织、
农户建立互利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 流、人才培 训、科
技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 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进行科
技成果转化 :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二)向他人转让 该科技成果 ;
(三)许可他人 使用该科技成果 ;
(四)以 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 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 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 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 式。
— 6 —第二十二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 度,明确科技成果 登
记备案、转化实施、收益 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权 利义务、
组织保 障、异议处理等内 容。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 度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 意
见,并在单位内 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
按照本单位重大 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机构, 也可以委 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自主 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等 事项,应
当通过协议定 价、在技术交易市场 挂牌交易、 拍卖等方式确
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 价的,应当及 时在本单位 公示科技成果 名称、
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等内 容,公示期不得少于
十五日。以 持有科技成果作 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发 起人协议、
投资协议或者 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 属、
作价、折股数量、出资 比例以及 无形资产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 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 积极实施转化。
— 7 — 实施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 混合所有
制改革的原则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 属。职务科技成果权
属发生争议的, 除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外,按照有 利于科技
成果完成人或者参 加人的原则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 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 验收完成日 起超过
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 签订
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
技成果完成人 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之日起超过三个月
无正当理由不与其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其主管部门
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 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 验收完成日 起超过
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的, 具备实施转化条 件的单位或
者个人 提出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权 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为 了国
家安全、国家 利益和重大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授权其
有偿或者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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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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