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
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2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
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
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
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
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3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
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
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
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
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
行经费给予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 ,
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广 播电影电视、
安全监管、人民防 空、气象等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
其责, 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的指导 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抗震救灾指 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指 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 由本级
4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
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 抗震救灾指 挥机构和 联席会议
制度。
第七条 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地区( 城市)和地震 危险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震 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
作,加强工 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加强地震应急 演练,做
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教育,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长 效机制,增强公民的防
震减灾 意识,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提高全社
会的防震减灾 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 科
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的 配合,共 同开展防震减灾、自救 互救和应
急避险知识的 科学普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把地震科普知识、防震 避震、自救
互救常识纳入中 小学教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 媒体联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
防和应急 避险、自救 互救知识的公 益宣传。5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健全地震
宏观测报网、地震灾 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防震减灾 联络员。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
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保
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 情况,会同发展改革、
民政、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本
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 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
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 料。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 送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专家和社会公 众的意
6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 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 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
由。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 由审批的人民政府 负责向社会公
布和监督实施, 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 期或
者后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 情况组织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 告规划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本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实行 统一规划,分级、
分类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
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
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大中型 矿山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水 库、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 程,建设
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
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 程,建设 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7施。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所需资
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 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
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海域地震监测
台网建设, 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 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
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 果,提出确定自治区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区
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地震活动 趋势的分析评估,提出防震减灾工作 意见,明确防震
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 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震减灾工作 意见和当地地震
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
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 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 能与地震有关的
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 及时将有关 情况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全国地震 烈度速报系
统建设的要 求,建立健全自治区地震 烈度速报系统,并保 障系
8统正常运行,为指 挥抗震救灾 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设施 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 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不得危害地震 观测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 观测环境保
护范围。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 观测环境的
保护范围纳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地震监测设施附 近设立
保护标 志。
第二十一条 地震预报 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
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提出破坏性地震的长 期、中期、短期、
临震预报 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 意见、地震预报 意
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 散布地震虚假信息。对 扰乱社会秩
序的地震 谣传、误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迅速采取措施,予以 澄
清。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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