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 五千元以下罚款。 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二)在航道内充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 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 种植水生植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 (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建建筑物的; 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 任: 道的; (一)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 (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他好处的; 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 利影响的; 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采砂管理 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费的; (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 (四)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 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 (六)有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下水的。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 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第八章附 则 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河道,是指 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淮河干流、史灌河、洪汝河、沙颖河、澧河、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 北汝河、贾鲁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 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 主义渠、涡河、惠济河、金堤河等河道。 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施行。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 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 — 381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第一章总则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三章林地保护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 第四章# 林地地籍档案;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 第六章 附则 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一章总则 (四)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手 续,监督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 支付; 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 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的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依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调处林地 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权属争议;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七)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 策。 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林业、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 地矿、交通、铁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 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 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 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 理工作。 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七条对在林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 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 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 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表彰或者奖励。 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 第八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 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 体所有。 地的行为。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 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 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 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 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集体所 划纳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 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 —382— 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处理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1981 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年固定林地所有权时期以来确定的所有权为准;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1981年以来未确定所有权的,以1962年固定林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 地所有权时期确定的所有权为准。其他未确定 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所有权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 第十三条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各级人民 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 况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 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 部门。 状。 第十条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 第三章林地保护 换林权证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应 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建设 当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利用规划,征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同意,纳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 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 备案。 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人 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 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 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 关批准。 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 门保护林地,负责确定林地的四至界线,设立 作价人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 林地的界桩(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 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 动或者破坏界桩(标)。 地。 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是该林地的保护 得转让。 人,有保护管理林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 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行检举和控告。 定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 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本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一)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 议,以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 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 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 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 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383 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 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 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 面给子扶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开 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程设施、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采种、挖笋、 第二十三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 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其他毁坏森林、林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 木、林地的行为。 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 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查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第二十四条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 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 (一)
法律法规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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