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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2018年9月29日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 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 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 — 1 — 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了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遵守和执 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重大改革举措; (五)重大民生工程; (六)重大建设项目; (七)重点城镇建设; (八)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撤销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 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 2 — (十三)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 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 的整改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 修改、实施情况,以及城乡建设的重要情况; (七)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环境 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 完成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 3 — (八)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情况; (九)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重大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社会保障等社会事 业发展 情况; (十二) 农业和农村工作、 扶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三) 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 况; (十四)区县级行政区划 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 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的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 高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市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 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 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 反映强 烈的重大案 件的调查情况和 处理意见;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国 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市人大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 4 —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市 监察委员会、 市 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 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提出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 般应当 在每年年初提出。年 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 于每年第一 季度由主任 会议通过, 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有关国 家机关和人员, 并向社会 公布。 主任会议在通过年 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 前,可以采取 公开征 集议题等 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 社会各 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 个别调整的, 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市人大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决定列 入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议程 草案。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 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5 — (一)重大事项的 基本情况;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的 说明; (三) 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 政策依据及决策 参考资 料; (四)需要 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 解决方案及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 对议案、报告的 内容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前,主任会议可以 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人大代表 视察或者调查 研究,也可 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机 构开展调查 研究。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 和提议案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 专家、智库、专 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 求有关国 家机关进行 补充论 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审议代表 议案、 办理代表建议、 组织 开展代表 活动结合, 邀请相关人大代表 参加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充分 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 广泛听取 社会公众意见。 — 6 —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 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 , 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 度高的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应当 公开相关信息、 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 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 公开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 由 主任会议委 托有关人员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出说明,回答市 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 询问。 市人民政府、 市 监察委员会、 市 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 由其负责人在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 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 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 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 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出说明, 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 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 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 及时向社会 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 市各级国 家机关、 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 市人民政府、 市 监察委员会、 市 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 7 — 专题询问、 代表 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 决 定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对不执行决议、 决定或者执行决议、 决定 不力的,通过 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 式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 机关及责任人员,依 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重庆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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