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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森 林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8 年6月25 日 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9月18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守 1 护 绿 水 青 山 , 建 设 美 丽 门 源 , 保 护 、 培 育 和 合 理 利 2用 森 林 资 源 , 促 进 林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本 县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3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森 林 、 林 木 的 培 育 种 植 、 采 伐 利 用 以 及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的 保 护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法 律 、 法 规 对 森 林 保 护 管 理 已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四 条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可 以 4通 过 承 包 、 租 赁 、 拍 卖 、 股 份 合 作 等 方 式 , 依 法 取 得 宜 林 荒 山 荒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开 展 植 树 造 林 。 县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种 苗 、 技 术 、 资 金 、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等 方 面 给 予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必 要 的 支 持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5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 未 进 行 植 树 造 林 或 者 改 变 承 包 土 地 性 质 的 , 发 包 方 有 权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第 五 条 每 年 春 季 和 秋 季 , 县 、 乡 ( 镇 ) 人 6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造 林 规 划 , 组 织 开 展 造 林 绿 化 活 动 , 有 植 树 义 务 的 公 民 应 当 完 成 规 定 的 义 务 植 树 任 务 。 第 六 条 个 人 之 间 、 个 人 与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林 木 、 林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争 议 , 由 当 地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处 理 。 第 七 条 每 年 十 月 一 日 至 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为 高 火 险 森 林 防 火 期 , 在 森 林 防 火 区 内 禁 止 一 切 野 外 用 火 , 对 可 能 引 起 森 林 火 灾 的 居 民 生 活 用 火 应 当 严 格 管 理 。 第 八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依 据 林 业 发 展 长 远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划 定 禁 牧 区 , 并 发 布 禁 牧 令 。 禁 止 在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幼 林 地 、 封 山 育 林 区 、 退 耕 还 林 ( 草 ) 地 等 区 域 放 牧 。 禁 牧 区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7 应 当 积 极 引 导 农 牧 民 群 众 发 展 多 种 经 营 , 调 整 农 牧 业 产 业 结 构 , 改 进 生 产 方 式 , 实 行 舍 饲 养 殖, 制 定 保 护 禁 牧 区 林 木 的 乡 规 民 约 。 第 九 条 除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的 毁 林 行 为 外 , 禁 止 挖 掘 腐 殖土 、苔 藓等 行 为 。 采 集 柏 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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