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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2018年5月31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的发布行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 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推销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在居民楼道和外墙 体、树木、电杆、地面 或者其他设施 上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 学校、 商业区 等区域采取张贴、 刻画、 喷涂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市貌和人 居环境的小广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区、 商 业区等区域设置小广告发布载体,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2 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 以行使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 内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 决定后,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同级 有关部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 相 关单位和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发 布小广告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 者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由发布人进行清理。 发布人不能及时清理的,按下列规定清理: (一)居民住宅区内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组织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 (二)学校、 商业区等区域的小广告,由相关单位或者经 营管理者组织清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号码 ,3 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 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 , 有关电信部门应当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采取张贴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对发布人及受委托 的发布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 ,处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二)采取刻画、 喷涂 等方式发布小广告的, 责令发布人 及受委托的发布人 限期清理,对受委托的发布人 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布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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