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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山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8年9 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的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 绿化资金 1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 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 ,按照《淄博市 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 ,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 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增加绿化资金投入 ,提高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 土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 2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 ,爱护树木,珍惜 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 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 38%以上。区县森林 覆盖率应当按照下 列指标确定: (一)平原地区达到 22%以上; (二) 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三)山区达到 65%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3(一) 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二) 坡度25度以上的 坡地、坡耕地; (三) 采矿废弃地; (四)主 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 公益林和 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 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 面积的50% 以上。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 宜人工造林的 荒山和其 他应 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 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 承包方式取得林地 使用权, 也可以通过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 使用 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 继承、抵押和入股。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承包或者流转 ,也可以 依法作 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4(一)用 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用地; (二) 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三) 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 非林地。 第十七条 林地 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 签订合同,合 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四 至范围、使用期限; (二)绿化 面积、绿化 期限、林种、 质量标准; (三)林木权 属、收益分配; (四)违 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 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 :宜林荒山绿化率95%以上; (二)平原农 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 网化率90%以上; (三) 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 家规定的绿化 标准; (四)主 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 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 带; (五) 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六) 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5(七) 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 95% 以上。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 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 计应当 选择适应当地自 然条件的植 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 乔木、灌木、草本、 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 还应当包括 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 布封山育 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 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 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 房,落实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区域性林木 良种基 地和实 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 培育生态 公益林苗 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扶持。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 ,并按照下 列规定确 定绿化责任: (一) 集体所有并统一经 营管理林地的绿化 ,由村民委员会 或者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 (二) 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 6管部门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依法 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 ,由使用权人负责; (四)机关、 团体、部 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 , 由本单位负责 ; (五) 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 ,由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村民委员会 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 场的,由国有林 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 度绿化任务由区县、 乡 镇人民政府下达。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 完成年度绿化任务, 除特别干旱年 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 8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国土绿化 服务体 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专业技 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 技术和优良品种。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 完成情况 进行检 查验收,根据检 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 考 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 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 每人每年 义务植树3至5棵。 7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 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 安排。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 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 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 加义务 植树。农 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义务植树 基地,实 行义务植树 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 完成情况进行检 查验收。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 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林地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三)依法 收取的育林 费和森林植被恢复 费; (四)社会 捐款; (五)其 他绿化资金。 第三十条 生态 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 ,吸收社会资金 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 ,政府给予适当 扶持。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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