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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猪屠辜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 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 11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0年12 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 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 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 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 定本办法。 进行屠宰。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 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 一94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第四条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 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场)。 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 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 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 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 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 下列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 (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 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 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 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 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 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 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点屠宰 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厂(场)设置规划和条件进行审查,经书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 面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 屠宰标志牌。 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猪隔离间以及生 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 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显著位置。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 第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 术人员; 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 财务、统计制度。 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 (六)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药 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管理制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 度; 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 (七)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 或者跨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设施; 干预。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 条件。 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 民政府规定。 — 94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 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 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 第十七条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 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国家确定实行 猪及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 自行检疫的肉联厂、屠宰厂的检疫,由厂 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 方自行负责,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负担。 监督。经检疫合格的的生猪产品,必须出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 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的检疫证明,并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 加盖验标志。 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 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 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卫生监 验证明,躺体加盖肉品品质合格印章,方 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标志。 可出厂(场)。 第十九条经营猪肉产品的摊点,应 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 当具备固定货棚、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 设施。盛装生猪产品的容器和切割工具, 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 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质。 第二十条运输生猪产品的工具应当 第十四条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 保持清洁。长途拉运生猪产品,应当使用 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 冷藏车;短途运输,应当上苦下垫,防止 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 污染。 检验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 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 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 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 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 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方兽医具体实施。 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 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务之便谋取私利。 法追究刑事责任。 — 94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第二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 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的, 正,没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 厂(场)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 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 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 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注人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 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 第二十三条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 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 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 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 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 予处罚。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 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 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 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 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 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注人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 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 其他物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罚。 -94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 、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法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 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 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乱设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卡,非法干预生猪生产者、经营者跨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 政区域经营或者故意刁难客商的,由其上 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非法扣押生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 猪或者生猪产品,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的,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 应当依法赔偿。 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检疫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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