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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8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 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 订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 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章附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萌山水库保护管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理,防止水体污染,发挥水库防洪、供水 开发利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和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98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 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 杂物、作业的; 的; (四)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行为 (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 的; 超重车辆的。 (五)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 停泊或者作业的。 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 偷盗水生动物的; 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标和警示标志的; 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水利工程、供水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 的; 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 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 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 分别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 的。 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 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 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 (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 第四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太河水 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 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 (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 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 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滥用职权、伺私 毒有害物质的;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 级主管机关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98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定本条例。 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萌山水库(以 奖励。 下简称水库)库区、工程设施、水体和集 第二章保护管理 水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 第八条水库保护管理范围为: 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防治结合、保护与 (一)水库大坝背坡及坡脚(指背坡 开发并举的原则,实现水库水源的可持续 坝脚和坝端坡脚)外延二百米区域为管理 利用。 范围,坡脚外二百米至五百米区域为保护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 范围; 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文昌湖旅游 (二)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以内 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昌湖区管 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白米区域 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库的保护管 为保护范围; 理工作;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库 (三)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 的保护管理职责。 及水库自建的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 (四)水库干渠两侧坡脚外四米以内 文昌湖区管委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为管理范围,坡脚外四米至十五米区域为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 保护范围; 作。 (五)输水管道外缘两侧二米以内为 第五条水库水体按照国家地表水Ⅱ 管理范围,外缘两侧二米至五米区域为保 类水标准实施保护。 护范围; 第六条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文昌 (六)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 湖区管委会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人国民 范围为管理范围十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植被、涵养水 内为保护范围; 源、保护水质,并实施有效管理。 (七)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 第七条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陆域为管理范围,水库防洪水位线至范阳 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河、白泥河及其他河流分水岭范围内的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 域为保护范围。 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 第九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 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 行为: 报。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 物; —98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二)占用水库库容;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 (三)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 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土、挖筑池塘、垦植、放牧; (三)向河道倾倒城镇垃圾、工业废 (四)侵占、毁坏水工程、水文观测 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五)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 库工程设施: (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 (六)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 护设施。 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第十二条文昌湖区管委会和相关区 (七)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保护区域环境保护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 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 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 并进行集中处理。 物; 第十三条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 (九)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渠道排 理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 污; 测,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库 (十)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 水质进行评价。 的器具; 第十四条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排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畜 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 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 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的工矿企业、饮食 捕鱼等活动; 服务业等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超标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 第十条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 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采矿企业应当采取 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防范措施,禁止超标排放矿坑水,防止煤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 研石硫化物等污染物淋滤流入水库。未采 采砂、取土等活动。 取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无效的,按照属 第十一条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 地管理原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法予以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 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 设项目; 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 — 98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 源费中确定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具体办法 物。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 第二十条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 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 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 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 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据 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标准或者损 续。 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 加固或者更新。 下列行为,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 第十七条水库生产桥、交通桥为水 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 库运行、管理、维护专用通道,禁止无关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车辆通行。 (一)建设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 第三章开发利用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 第十八条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会同 (三)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 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 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库开发 (四)从事餐饮服务、摊点经营等活 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城乡总体规 动;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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