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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 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 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 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划。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 第六章附 则 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 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 第一章总则 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 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 定。 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 — 837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 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 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 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 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 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 据。 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 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 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 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 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 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 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 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 效能。 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 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 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 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 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 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 国务院审批。 适当增加。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 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 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 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 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 人民政府审批。 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 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 —83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 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报国务院审批。 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 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 的情况。 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 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规和规章的要求。 案。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 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 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 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 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 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 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 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 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 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 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 究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 定。 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 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 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强制性内容。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 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 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 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 意见。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 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83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 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 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 第十六条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 于三十日。 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 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 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 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 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 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 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 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要内容和图纸。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 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 系规划。 第二十条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 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 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 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 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 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 关提出评估报告。 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 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 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 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 议。 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等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 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 —84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 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 修改规划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的;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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