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9月21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
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
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土地荒漠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
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
珍贵植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防风固沙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
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 文化价值的濒危、 稀有植物及其皮、 根 、—2 —茎、花、果及其衍生物等。
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依照 《森林法》 、 《草原法》 的规定办
理。
第四条 对野生植物资源坚持以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和
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依照其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 风景名胜区内
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
的协调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
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野生植物工作的
领导,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并将保护野生植物工作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 科研单位依法开展野生植物引种驯化 、
栽培和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野生植物人工培
育种植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种植珍贵、 稀有
野生植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 (以下统称—3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等行政主管部门,每 5年对野生植物资
源的种类、 数量、 生长和分布状况等进行一次调查,并建立资源
档案。
第九条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
源调查结果,编制自治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 市(地)、 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结合当地
野生植物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野生
植物监 测体系,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监 测,掌握野生植物资源
的动态 变化,并 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 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 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提交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中必
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 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时,应
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造
成威胁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 采取拯救措
施,必要 时,应当建立 繁育基地、 种 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
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野生植物生物学 特性和资源生长 情况,确定野生植物 禁采期—4 —和禁采区;在野生植物资源 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 封育保
护,每次 封育期限不得少于3年。
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
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
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于每年年 底以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 提出下年度适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的种类、 数量的方案 ,
经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上报, 由自治区野生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自治区野生植物年 度采集限额,并向社
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国 家和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珍稀濒
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国 家和
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 点或者设立保护 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执行。
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 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 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 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调 整,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报国务院 备案。
第十六条 采集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或者个人,—5 —应当取得采集证。
限制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 人工培育
或者文化交流等需要的可以采集。
第十七条 采集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或者个人,
应当向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采集方案。 采集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 数量、 期限、 地
点和方法。
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用于人工培育的, 还应当
提交培育基地规 模、技术力量等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相关背景材料;
用于科学研究、 文化 交流等其他用 途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背景材
料。
第十八条 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签署审核意见,属于自治区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 送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属于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所在州、 市(地)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州、市
(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 符合规定的,发 给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州、 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采集证,应当报自
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州、 市(地)野生植物行政—6 —主管部门 核发采集证,应当 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备
案。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植物年 度采
集限额内核发采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集证必须载明采集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 期
限、地点和方法。
取得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 采
集,并在 采集作业完成后7日内, 向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查验。
不得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
第二十一条 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 向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应当 向州、 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
申请。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州、 市(地)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 符合规定
的,予以批准;对 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批准,并通 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出售、收购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文
件应当 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 或者亚种名、数量、 期限、地点
以及获取方式、来源等内 容。
出售人工培育种植的国 家或者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应当持有 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产地证—7 —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
强监督 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 义务,
对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有 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 照采
集证的规定 采集自治区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
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 10倍
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 可以吊销采集证;属于非法组织 者
的,可以从重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采集野生植物 造成植被破
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恢复植 被。 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 出行政决定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8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
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收缴,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出售、收购自治区重 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其停止出售或收购,没收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
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越权发放采
集证、滥发采集证或者出具虚假产地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09-2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0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