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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公序良俗、 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 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本市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 范,并监督落实;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 诉; 2(八)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 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到 专款专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相关单 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 团体、其他组织 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 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 作用。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不文 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 布举报投诉 电话、邮箱等, 受理举报、投诉,并 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查处。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不文明行为,有 权举报、投诉。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 爱国守法、明 礼诚信、勤俭节约、敬业 奉献、团结友善、敬老爱幼,遵守市民文明公 约、村规民 约、 社区居民文明公 约、行业守则 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国 家利益和尊严,爱护国旗、国 徽,尊重国歌。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 爱护公共 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 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 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室内公 共场所和其他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 不在露天焚烧秸秆 、垃圾和其他 废弃物,不在禁止 的区域 露天烧烤; (四) 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 小区抛 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 丧葬祭奠物品; (五) 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树木、 户外管线以及其他 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和挂置宣 传物品; 4(六) 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有 碍市容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 (七) 不在批准的 时间和场地以外摆摊设点,不擅自占用 道路; (八) 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 清洁; (九)文明 如厕,不在公共厕所墙壁和其他设施 上涂写、 刻画不文明语言、图案; (十)其他公共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公共 场所管理人员、文明 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 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 应当告知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应当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 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 的,处二 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 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 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 丧葬祭奠物品 的,公共 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 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 告知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予以 处理。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应当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回抛撒物,并将 污染场地清理干净;拒不 5改正的,对抛撒冥纸的,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焚 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 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 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 物品的,公共 场所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 (监督员)应当进行 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 告知城 市管理 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应当 对违法行为 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 秩序,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 不大声喧哗,不 说脏话; (二) 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按序 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 上,使用自动 扶梯依次有序, 礼让老年人、 妇女、儿童和残疾 人,乘坐电梯时不跳跃 、打闹或者击打电梯 ; (三) 商业促销和组织 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 选择时间和 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 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 生活; (四) 从事甩钢鞭、投掷飞镖等健身活动应当 选择安全的 场地,不危及他人 安全; 6(五) 不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 小区等人 员密集区域升 放风筝、放飞无人机; (六)规范 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 带犬只出户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七) 爱护公共设施设 备,不损坏花草树木; (八)其他公共 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 乘坐电梯时跳跃、打闹或者 击打电梯的,电梯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 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 理。公 安机关应当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 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公共 场所管理人员、 物业 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 劝阻;经劝阻 后仍不改正的,应当 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 安机关应当 对 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 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保护生态环境,践行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 性生活用品,适度合理 包装。 节约资源,鼓励 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分 类投放、收集生活垃圾。文明 健康用餐,反对浪费。 7第十四条 机动 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文明 驾驶。机动 车驾驶人应当自 觉并教育乘车人 不向车外乱扔垃圾;经过人行 横道时提前减速,礼让行人, 依 法使用灯光、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抢道行驶,不 占用应急车道,不遮挡消火栓,有序 停放车辆。驾驶非机动车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或者靠车行道的 右侧行驶,不得逆向 行驶或者并排行驶。 乘车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 乘坐规定,有序 上下, 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携带 易燃易爆和有异味物品。提倡老年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出行。 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从人行横道快 速通过, 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服务协议 约定,不得破坏、损 毁、侵占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 不参与有 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 不违反规 定拍照、录 像; (三)服 从景区引导、管理, 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 身人身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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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09-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09-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09-2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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