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18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检验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电梯使用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
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 教育、 商务、 文体旅游、 公安、 消
防、 卫计委、 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
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
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单位、 新闻媒体、 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幼儿园、 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
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
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 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 维护保养参
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 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 鉴定、
监督检 查;
(四)参与电梯 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
故(故障)应急 救援工作,规范应急 救援行为。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 科学管理 措施,建立电梯 远
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 情况及应急处置实 施远程监测。 电梯检
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的生产、 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纳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相关 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 数据平台中。
第二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 修建电梯 井道、机房、 底坑等与电梯使用安全
相关的建 筑物、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 履行安全管理 义务,对电
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 依据以下 原则确定:
(一)新安 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 项目建设单位 是使用单
位;
(二)委 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 物业服务单位 是使
用单位;
(三)产 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 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 属于共有产 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
应当书面约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 得使用。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 后三
十日内办理使用 登记。
电梯使用 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 在信息变化后三十
日内办理 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 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 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 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 期检验日期时,
使用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的保护 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 启用前,应当办理 启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未办理交 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
梯,除电梯安 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 试、
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使用。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和
产品安装使用维护 说明的要 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 状况,组
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 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
进行维护保养, 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 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约定
维护保养的 期限、内容、 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 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 遵守下列规
定:
(一)建立 健全电梯使用和运 营安全管理制 度以及操作规
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 健全电梯 台账及安全技术 档案,使用单位 变更
时,应当 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 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管理机 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 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
员;
(四)按制 度进行电梯日常检 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 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
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 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 件、 安全保护 装置等定 期校验、 检 修,
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 救援设备、 设 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 查,
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 标志、 安全
使用说明、 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 救援电话号码和电
梯应急处置 标识;
(九)电梯发生 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 示乘
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 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 装、改造、
修理作业人员 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 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 救援
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 救援电话接
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 小时值守;
(十二)保 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 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 预案每年组织
不少于一次应急 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 备查;(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 情况进行检 查,及时 纠正违
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培训,教育、培训和考 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 小时内处理电梯使用安全 投诉,二十四 小时内
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 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 予以阻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 即停止使用电
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 业 主在《临时管理规 约》 或者 《管理规 约》
中约定电梯日常管理、 维护保养、 改造、修理、 检验检 测、 安全 评
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 主委员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
明确约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 记录,并接
受业主、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电梯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 经检验检 测存在事
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 报告。第十五条 电梯所有 权人应当 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 、
改造、修理、检验检 测、安全 评估、更新等所 需的运行 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 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 物业服务
费中的电梯运行 费用应当单 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每半年公
布一次电梯运行 费用收入、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 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且经检验检 测安全评估
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 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业主筹集资金。所需资金按照以下 方式筹集:
(一) 已建立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 程序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未建立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余
额不足的,相关业 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承担;没
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 由相关业 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承担。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 主筹集
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用电梯应当 遵守电梯安全使用 说明、 安全 注意
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 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轿厢门;
法律法规 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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