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7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 —条例》 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可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
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
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住房建设、 城乡规划、 公安、 发展改革、 财政、 房地产管理、 人
民防空、 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
织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3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
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
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
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
关科学知识的宣传。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车站、 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
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教育工作。
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城管执法 岗亭、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对 受理的有关事项
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并为 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 查证属实的,
可以对 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4 —第八条 城市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
准,临街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 保持立面整洁、 完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 路。经依法批
准挖掘城市道 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
安全防 护设施,并公 示施工工 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 人行 天桥、
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从事设摊经营、 兜售物品等生产经营 活动,
不得超出店铺门窗经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 路两侧和公共
场地放置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公共服务等 需要,在城市道 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搭建
临时性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审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 时拆除搭建物和设施, 清除废弃物,
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 停放。禁止占用广场、
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 停车泊位除外。
鼓励共 享单车经营者科学规划和建设电 子围栏装置,规范
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5 —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 标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大型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 置、规格和 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 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 实物
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 置,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 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 维护保养,对影 响市
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设施,应当及 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城市道 路、 广场、 公共 楼道
等场所 张贴、涂写、刻画。
禁止在树木、杆线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规划设 置公共张贴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满足公众
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临街建( 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上设置景观灯光设
施,应当 符合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 节能、 环 保、 安
全要求,保持完好、整洁,并按照规定 时间开灯关灯。
第十六条 禁止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主 要街
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 上空新建架空电力、 通 讯、 电视、 广播等
管线设施。— 6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 工业区、 商业区、 机场、 车站 、
码头、 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 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 置标准配套建设环
境卫生设施,并 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 程概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封
闭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 途。
因城市建设 需要经依法批准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
位应当自行 还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 价给予补偿,由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安排 还建。
第十九条 公共 厕所应当设 置明显、 规范、 统一的标志,按 时
冲刷、清掏,定期消毒、维护,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实行二十四 小时免费开放。提倡机关、 企业事业单
位的厕所在上班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 临街的宾馆、饭店、 商
场等经营场所附设的公用 厕所在营业 时间内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二) 从车辆、房屋向外抛掷废弃物 ;— 7 —(三)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
(四) 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 乱倒垃圾、污水、泔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六)在道 路或者公共场所 抛撒、焚烧物品;
(七)擅自占用绿化带、水域等公共场地 种植、养殖;
(八)其他影 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 动车清洗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 满足清洗车辆所必需的房屋或者场地;
(二)有 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设施;
(三) 不得堵塞排水管道, 不得损坏城市道 路、排水管道等
市政设施;
(四)法律、法规和 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 科
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 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
生。
个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
所产生的 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及建 筑垃圾消纳场所、 中转场所应当
按照规定设 置遮挡围栏和车辆清洗设施, 进出口的路面实行防
尘土处理,在场地内 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8 —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 临街一侧应当设 置实
体围挡。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 裸露地面
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 进行绿化、铺装或
者遮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定 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日产日 清,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单位和 个
人应当按照 要求将生活垃圾自行运送至垃圾站(点),不得随
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不能自行 运送的,应当委 托环境卫生专
业单位 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性服务 企业代运。
居民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 工业 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
弃物等,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 收集、运输、 处理, 不得混入生活垃
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 食堂(餐厅)应当将
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 运输、 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
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 向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 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规范 使用行驶、定位、 装卸记录仪,按照
法律法规 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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