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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2018 年6月28 日 湖 州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7月27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鼓 励 和 倡 导 的 文 明 行 为 第 三 章 禁 止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第 四 章 促 进 与 保 障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 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 — 2—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 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 行为先进模范,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 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 教育、教学内容 培养师生的文明 习惯和文明风 气。 第 二 章 鼓 励 和 倡 导 的 文 明 行 为 第 九 条 全 社 会 鼓 励 下 列行 为: ( 一 ) 扶 老、 救 孤、 助残 、 济困 、 赈 灾、 优 抚、 助学 、 医 疗 救 助 和 关 爱 特 殊 群体 等慈 善公 益活 动 ; ( 二 ) 见 义 勇 为 ; ( 三 ) 紧 急 现 场 救 护 ; ( 四 )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 五 ) 无 偿 献 血, 捐 献造 血 干 细 胞、 遗 体 、 人 体 器 官( 组 织 ) ; ( 六 ) 其 他 有 益 于 社 会 文 明 和 进 步 的 行 为 。 第 十 条 全 社 会 倡 导 下 列行 为: ( 一 ) 爱 护 公共 设 施 , 节 约公 共 资 源 ; — 3—( 二 )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注 重公 共 礼 仪 , 言 行 举 止 得 体 , 主 动 为 老 弱 病 残 幼 孕人 士 让 座 , 保 障 无 障 碍 通 道 通 畅 ; ( 三 ) 养 成 绿 色 生 活 习 惯, 自觉 做 好垃 圾 分 类, 减 少 噪 声、 粉 尘、 臭 气等 排 放 ; ( 四 ) 尊 重不 同 地方 、 民 族 、 群 体 的 文 明 风 俗 习 惯 ; ( 五 ) 移 风 易 俗 , 文 明 节 庆、 文 明 婚 丧、 文 明 祭 扫, 合理 消 费 ; ( 六 ) 传 承 弘 扬 优 秀 历 史 文 化 , 爱 护 名 胜 古 迹, 崇 尚 、学 习、 捍 卫 英 雄 烈 士, 保 护 英 雄 烈 士 纪 念设 施; ( 七 ) 合理 使用 社 区 共 有 空 间部 位 、 设 施 设 备 , 保 持 社 区 有 序 、 整 洁、 美 观 ; ( 八 ) 诚 实 守信 , 爱 岗 敬 业 ,热 心 服 务 ,奉 献社 会; ( 九 ) 尊 老 爱 幼、 家庭 和 睦 、 邻 里团 结; ( 十 ) 其 他 有 益 于 自 然 、 社 会 、 家 庭 和 谐 发 展 的 行 为 。 — 4—第 三 章 禁 止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 镇 建 成 区 内 携 犬 出 户的 , 应 当 由 成年 人采 用 牵 引 带 牵引 等 方 式 约 束 犬 只, 并 及 时 清 除 所 携 犬 只 的 粪 便。 不 得 携 带 除 军 警 犬 、 引 — 5—导 犬 之 外 的 犬 只 出 入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中小 学 校 以 及医 院、 商 场、 宾 馆、 饭 店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室 内 区 域 和 乘 坐公 共 交通 工 具 。 养 犬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 第 十 二 条 在 建 筑 — 6—物 的 阳 台、 窗 户、 屋 顶、 平台 、 走 廊等 空 间, 不得 进 行妨 碍他 人正 常 生 活的 浇 灌、 清 理等 活 动 。 不 得 从建 筑 物、 构筑 物内 向 外 抛 掷 物 品。 第 十 三 条 托 儿所 、幼 儿 园 、 中小 学 校 等 以未 成年 人 为 主 要 活 动 人群 的 公共 场所 的室 内 外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室 内 公共 场所 、 公 共 交通 工 具 , 体 育 场 馆、 演 出 场 所 的 观 众 坐 席 、 比 赛 演 出区 域 内 禁 止 吸 烟。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公 共 场 所 、 公 共 交 — 7—通 工 具 和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禁 止 吸 烟 的 其 他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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