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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2018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市和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水行政、 第二章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第三章监督管理 做好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 第五章附则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 护补偿机制,促进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改善居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民生活条件相协调。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 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等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 源的保护。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 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为本市市区 护意识。 公共供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公 本条例所称市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益性宣传和奥论监督。 第三条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预防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 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安 领导、部门依法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 支持的保护机制。 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市区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 市人民政府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 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责。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保 (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 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 励。 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 护区内从事以下行为: 益诉讼等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第二章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七条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保护区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 制度。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分 镇垃圾和其他废物; 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以省人 (五)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化工 民政府批准的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原料、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或者设 因城乡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 置存放易溶性、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场所; 生变化,需要调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使用农药; 的,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 (七)取土、采砂,建造坟墓; (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备禽养殖 第八条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 场、养殖小区,由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饮用水水 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 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 第十三条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示标志。 内,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区饮 禁止以下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公安 (二)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 机关应当在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 养殖、围堰(坑塘)种植; 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 (三)水上餐饮、旅游、游泳、垂钓等: 志。 (四)与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停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靠、通行; 车辆不得驶人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依法 (五)洗刷物品: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丢弃、掩理动物尸体: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府应当在穿越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公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路和桥梁设置限速、限高、限宽、电子监控、防 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 护栏、导流槽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车辆发生 (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 事故污染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 第十一条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修复。现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 养殖、围堰(坑塘)种植等活动应当由市区饮 内,兴建地下工程设施、进行地下勘探等活动, 应当采取分层止水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保护性措 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第十四条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施。 内,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 除应急供水外,在市区地下水禁采区内、限 采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凿取水井, 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 现有的自建取水井应当限期关闭。 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305— 向社会公布上月水质监测信息; (二)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 (三)依法查处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 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 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充物; 违法行为; (四)监肾相关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 (三)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备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 职责: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区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划; 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制度, (二)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 并督促落实; 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组织编制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 (三)实施水库水位、人库水量监测,在水 划,制订保护方案; 库水位下降,水量影响供水安全时及时采取措 (三)监测、评估市区饮用水水源水量安全 施; 状况,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及时 (四)做好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动态监测, 查清原因并采取清淤扩容、增加引水等措施; 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 (四)建设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五)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 (六)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 第十九条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 风险因素,组织编制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下列职责: 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饮用水水源 (六)实施退耕还林、生态涵养林等市区饮 保护区内水产养殖和农业种植的监督管理,指导 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建设; 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肥料,实行秸秆综合利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饮用水水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区饮用 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病死畜 水水源保护工作。 禽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应当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 落实河长制。 源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职责,组织相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饮用 关部门开展责任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 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规划: 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 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居生态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 环境改善; 列职责: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区饮用水水 (一)按照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源保护区内生态涵养林、湿地保护区、生态隔离 编制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带建设以及保护区内退耕还林还草; (二)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监督 (七)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 和监测工作,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每月二十日前 —90— 源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 (八)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市区饮用水水源污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市区饮用水水源 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以处罚: 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 的,应当立即启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 者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 法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 职责做
法律法规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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