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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沿 河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古 茶 树 保 护 条 例 (2018年1月9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保 护管理、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树龄 在100年以上的茶树。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后备资 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不足 100年的茶树。 第四条 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利用坚持保护优 先、科学管理、传承创新、可持续利用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 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 2 —保护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 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 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 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 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古茶树和古茶树 后备资源保护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和古茶树 后备资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 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养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 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专门用于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 资源的保护、研究。 第八条 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3 —(一)树龄在 300年以上的古茶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足300年的古茶树实行二级保 护; (三)古茶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协 助制定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划、古茶树和古茶树后 备资源保护利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 资源的论证、评估、认定提供咨询。 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 部门开展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普查,建立保护名录,记录 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生长地点、起源、品种、面积、树 龄、生长状况、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护责任人等信息,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 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 古茶树动态监 控监测体系,对古茶树 数量、生长状况、保护 情 况、权 属变更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应当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按照实际 情况制定养护、管 理方案,并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4 —(一)一级保护的古茶树 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茶树 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 (三)古茶树后备资源 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树设 置标志牌,进 行挂牌保护;对 散生古茶树设 置围栏等,进行隔离保护;在古 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集中分布地划定保护区域,设 置界桩、 界碑和保护标 志,进行集中保护。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 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生长的原则,制定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 源枝条修剪期、修剪度和茶青采摘期、采摘量等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古茶树 病虫害预防和治理 方案,防止古茶树和古茶树 后备资源 因病虫害导致枯萎、退化、主干空心等,并组织和指 导、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 管部门指 导下,采取措施防止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因干 旱、洪涝、地质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损毁。对面 临自然 灾害危险性高的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应当制定 方案进行 移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 死亡的古 茶树及 时查验,查明死亡原因。对具有 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5 —研究、保 存价值的死亡古茶树,应当制作标本 或者取样保存。 第十六条 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应当 明确 管护责任人。权 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权 属变更,管护责任 相应变更;所有权 与经营权分 离的,由经营 权人负责;权 属不明的,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 责。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科技等部门应当 为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人开展日常管护提供技术 支持、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 与管护责任人共 同做好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集中分布地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 履行 下列职责: (一)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进行日常 巡查、管理; (二)加强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田间管理、 病虫害防 治; (三)发 现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发生 被盗伐、损毁等 情形的,应当制止,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告; (四)发 现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生长 异常或者面临自 然灾害威胁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6 —街道办事处报 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 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茶树 及古茶树后备资源。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茶树 或者古茶树后备资源的,应 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古茶树保护范 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处并向 外延伸5 米,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范 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处并向 外延伸2 米。禁止对古茶树、古茶树后备资源及其保护范 围实施下列行 为: (一)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剥皮、掘根; (二)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使用化肥、农药、生长 调节剂; (三)在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上 刻划、钉钉、架设管 线、缠绕悬挂物; (四) 挖砂、取土、取水、使用明火、放牧; (五)擅自在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范 围内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 (六)在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范 围内倾倒垃圾、— 7 —堆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 (七)破坏、伪造、擅自移动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 护标志或者挂牌; (八)其他损害古茶树、古茶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 支持利用古茶树、古 茶树后备资源 进行下列活动: (一) 投资建设古茶 产业园区、茶 旅一体化基地、古茶生 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林) 场; (二)建立古茶树种 质资源基因库和资源保 育基地; (三)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科研 基地、实 训基 地; (四)开展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 注册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 开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古茶品 牌; (五)开展古茶树 灾害保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可以 依法流转。鼓励以合资、合作、 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开发利 用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支持古茶 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 展。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古茶资源,应当 尊重古茶树和古茶 树后备资源所有者的 意愿,遵循平等、自 愿、有偿原则, 依法 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8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支持对古茶 文化挖掘、传 承、创新,开展古茶 文化宣传、推介、研讨、交流,利用古茶 文化有关的 典籍、传说、故事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提 升古茶 文化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培养、引 进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专业人 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社会 团体和专业人 才开展古茶树研究、保护和利用活 动,加大对科研 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 砍伐、擅自移植 古茶树 或者古茶树后备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暂扣工具, 没 收砍伐、移植的古茶树 或者古茶树后备资源,并处以 罚款: (一) 砍伐、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茶树的,处以 6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砍伐、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茶树的,处以 4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砍伐、擅自移植古茶树后备资源的,处以 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砍伐、擅自移植古茶树 或者古茶树后备资源,有 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 或者古茶树后备资源 价值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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