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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0.5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香条例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实施和 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 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 遍约束力的文件。 制统一,促进法治黑龙江建设,保障自然人、法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 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 的规章;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 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 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 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 -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等规范性文件; 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 (五)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 民检察院与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 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 (六)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 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及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负责备案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 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存档,并分送人 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 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文件; 关工作机构进行主动审查。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报送 定等规范性文件;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第六条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 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制定的 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减损自然 案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自然 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理。在大兴安岭地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 区,本条例规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四)超越法定权限增设新的行政许可、行 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虽然依据法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 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 收费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 (五)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 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 区域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抵触;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黑龙江省人民 (六)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根据授权制定,其内容超出授权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 范围; 体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 (八)违反法定程序; 送备案工作。 (九)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其他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 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1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由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 工作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 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 机关作出说明。 文件的议案。 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 款的制定背景、目的、依据、实施情况等作出书 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 面说明并反馈意见。 取意见,并可以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报 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 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 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形之一的,应当将提出的审查意见交备案审查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 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 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 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一,未依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要求制定机关 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 的审查意见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不 范性文件应当公布,并报送备案。 致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请人民代表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研究决定。 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 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之一的,可以向其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备案审查 修改或者废止的,该次审查终止。 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并依据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 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备案审查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沟通后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 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 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 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 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书面提出审查 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 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提出办 范性文件。 理建议,并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30 定处理。 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 意见,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 (室)反馈。 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对有 后,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 权进行备案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 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的,可以由专门委员 收登记,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提出办理 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 建议,并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5 处理;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第十九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 外的其他机关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 报送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到制定机关 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查阅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制定机关应当予以 15日内,告知提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有权进行 配合。 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办理审查要求或 查工作机构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者审查建议结束后7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 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发现下级人民代表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下级人 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 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查,并在60日内报告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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