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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的副主任批准,并向主任备案;在会议期间因上 入实际,注重实效”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十 述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常 三条) 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表 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草案表决稿第 述进行了调整,如将草案第十六条中的“机密” 九条第二款) 修改为“秘密”等。 七、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草案第十二条中 以上报告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增加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活动中应当深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号 《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 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 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 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 2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 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 进行宪法宣誓。宣哲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宣誓。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 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兴安岭地区监 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 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 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 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奋斗! 检察员,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 的法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职人 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暂。宣 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 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 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暂仪式由任命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 机关组织。 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含检察 第九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 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组织。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 当选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 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 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 暂。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诵读暂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 主任会议组织。 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 诵暂词,其他宣暂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自报姓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 对因故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任职人员,应 委员,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在依照法定程序 当另行安排。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 第十条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 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员会 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具体 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 程序由宣暂仪式的组织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 施行。 —2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 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 进行宪法宣誓。宣哲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宣誓。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 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兴安岭地区监 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 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 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 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奋斗! 检察员,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 的法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职人 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暂。宣 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 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 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暂仪式由任命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 机关组织。 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含检察 第九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 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组织。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 当选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 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 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 暂。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诵读暂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 主任会议组织。 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 诵暂词,其他宣暂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自报姓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 对因故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任职人员,应 委员,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在依照法定程序 当另行安排。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 第十条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 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员会 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具体 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 程序由宣暂仪式的组织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 施行。 —2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5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 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 进行宪法宣誓。宣哲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宣誓。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 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兴安岭地区监 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 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 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 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奋斗! 检察员,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 的法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职人 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暂。宣 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 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 民检察院分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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