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
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
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拆除各类
建筑物、 构筑物、 管网、 道路和装饰装修房屋等活动中产生的弃土 、
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2 —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其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
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装
配式建筑、 住宅全装修比例。 市政道桥、 综合管廊等工程应当逐步
实施装配式建造。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 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就地
利用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临时围挡的,应当采用可重复使用
的材料。
第六条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
按照下列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一)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包
括建筑垃圾的产生地点、 类型、 排放数量、 排放时间、 运输单位、
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回收利用等内容。— 3 — (二)在开工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或者其派驻机构备案。
(三)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分类收集、 分类 堆放、 分类
处理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
单位可以 不重复履行 前款义务。
居民自建房屋处置建筑垃圾, 没有施工单位的,应当制定建
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分类收集、 分类 堆放、 分类处理建筑垃圾。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或者其派驻机构收 到建筑垃圾分
类处置方案 后,应当在 五个工作日内 安排工作人员现场 核查、指
导。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 进行管线 铺设、道路 开挖、管道 清污等作
业的,应当在施工 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完
毕。
拆除作 业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当日分类处理 完毕;当日不
能处理完毕的,应当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采取防尘、防渗、防滑
坡等措施,在拆除作 业全部完成后三十日内分类处理 完毕。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在 抢险救灾的
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城市
管理部门应当 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管,督促及时分类处理建筑— 4 —垃圾。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 业发展实行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城
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改、 公 安、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等部门,根
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运输市场容量,编制建筑垃圾运输行 业发
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运输管理人员
对运输车辆作 业进行监督管理,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 发的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标 识;
(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运输 ;
(三)运输车辆配备装 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
行驶记录仪,并正常使用 ;
(四)运输车辆车门 两侧标注运输单位 名称,车 顶加装车辆
识别灯,并保持车辆识别灯正常使用 ;
(五)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实行全 密闭运输, 不
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六)运输 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设立的建筑垃圾处理场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外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到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遵
守前款规定。— 5 —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分为建筑垃圾 转运场、资源化利用
场、回填场和填埋场。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水务
等部门,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编制建
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 组织建设
建筑垃圾处理场。
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立应当 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
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垃圾, 不得
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二)四周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 出入口道路实行 硬化,
并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三)设置 洗车槽、沉淀池、 排水沟等设施,配备车辆 冲洗设
备,实行 专人管理,保 持相关设施、设备 正常使用 ;
(四) 具有相应的机 械和设备,实施分区作 业,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 噪声和扬尘污染,防 止滑坡;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 安全管理制度 并有效执行;
(六)记录进入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车辆、 受纳建筑垃圾数— 6 —量,定 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建筑垃圾处理场 不得
关闭或者拒绝受纳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
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 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
当提前三个月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由县级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 同生态环境部门现场 勘查确认,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经同意关闭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按照相关 技术规范封场
平整、复垦或者绿化。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 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
当使用 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 需要使用施工现场 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在回
填施工 五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或
者其派驻机构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 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
来源等事项。
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已经履行前款报告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
不重复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绿色发展要求, 优先发展建
筑垃圾资源化产 业,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7 — 各类工程项 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产 品。 利用 财
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 目,应当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
产品的比例。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和管理装
饰装修垃圾临时 堆放点, 将装饰装修垃圾 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
位运输。 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未实行物 业
管理的区域内 ,设置和管理 居民房屋装饰装修垃圾临时 堆放点,
及时将装饰装修垃圾 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无施工单位的,应当 袋装收集装饰装修
垃圾, 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 堆放点。
单位装饰装修房屋,无施工单位的,应当 将装饰装修垃圾 交
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处理 ;未实行物 业管理的,
应当将装饰装修垃圾 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装饰装修房屋, 有施工单位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第 七条第一
款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
处置信息共享平台。
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建筑垃圾处置 信息共享平台
提供下列信息:
(一)建筑垃圾产生 与需求信息;— 8 —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 信息;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 信息;
(四) 与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 执法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将前款规定信息向社会公 开
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交通运输
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年度 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
退出机制。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 将施工单位现场处置建筑垃圾 情况,
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
单位和 个人违反本条例处置建筑垃圾的 信息应当纳入社会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源 头减量减排
和资源化及其利用的 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建筑垃圾源 头减量减
排和资源化及其利用中新 技术、 新工 艺、 新材料、 新设备的研究、
开发和使用, 引导社会资本 投资建筑垃圾源 头减量减排和资源
化及其利用项 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
圾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
法律法规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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