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 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6月27日温州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温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活动。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 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 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 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 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 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 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制。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 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 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 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 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 媒介,应当安 排 市容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 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 义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任何人有权 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织居民制定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 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 治理工作,鼓励市容 环境卫生 志愿行为、公 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 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智慧城管建设,创 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方便社会 互动。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有关单位、 个人承担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责任的建( 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 围内 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 下列 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 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 下通道等城 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 路、铁路、机场、 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 头、停车场、公 交站点及其管理范 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三)报 刊亭、信息 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 箱式变电间、通信 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 空中架 设的管 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 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 园、绿 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 商品交易市场、展 览展销场所、 商场、宾馆、饭 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 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业主委 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 没有 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的住 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 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用地由 产权单位 负责; (十)化 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 确定;责任区 跨行政区域责任 不明确的,由共同的 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确 定后,应当 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 污水和引发 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 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 以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 水利等部门,根 据国家、省城市容 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 貌标准,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 观,其 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 协调。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建( 构)筑物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 者管理者应当定 期对建( 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 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的建 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 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 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 申请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的范 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划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 阳(雨)篷等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保持安 全、整洁、 完好。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建 筑设 计指定的位 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或者破坏建筑物外立 面。 建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应当 符合安全要求和城市 容貌标准,其 下沿高度应 符合民用建 筑设计国家标准,空调 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七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其 中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 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的,应当 逐步改造或者 采取隐蔽 措施。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建( 构)筑物临街一侧, 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 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 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 观。 闲置用地或者 待建用地,其 临街一侧应当设 置围墙、围 挡,其外观应当与 周边环境相 协调。 第十九条 城市道 路及其附 属设施的容 貌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道 路路面平坦、完好,道 缘石整齐、无缺损,无 障碍设施畅通、完好;(二) 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 障和照明、 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有 效; (三)道 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 齐全、完好、 正位; (四)报 刊亭、信息 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 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 完好、整洁。 城市道 路及其附 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 清洗、修复、更换。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 路。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 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 路竣工后 三年内 不得挖掘;因建设工 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 污染环境。 挖掘现场应当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 拆除 临时设施、 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街道 两侧、广场、地 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 情形需要在街道 两侧、公共场地 临 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经依法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08-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08-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08-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08-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0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