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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4号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5 日 -311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4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 312 — 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 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 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 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 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 用。 一 313 一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 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 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 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 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一 314 一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 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 聚集、围观。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 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户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 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 一315— 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 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 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 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 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 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 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 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316一 (二)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 品; (四)不高空抛物: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 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 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 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 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 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一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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