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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 第四次会议决定: 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等 一、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的 第五项修改为:“与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单位签订 “县”。 的委托书”。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被委托单位具有大 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修剪、移植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删去第十四条。 (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 款,作为第四款:“上述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政府 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 批准后,可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绿化工 (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 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 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 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 管理规定。” 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建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 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 属绿化工程设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查。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处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 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中的“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 11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修改为“建设工程 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 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 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跨堤、 (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其中 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修改 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 为“或者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 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及防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洪堤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碍行洪畅通;其工程 二、对《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堤 作出修改 保护和管理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十 建设。” 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 四、对《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作出 “县”。 修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市政公用”。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汤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 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 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 等区域排放、倾倒有害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前款区域排放、倾倒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三、对《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关法律、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对《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和郊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为“区”。 (二)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江北新区、各园区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范围内防洪堤保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 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 相关规定执行。” “(县)"。 (三)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三)将第三条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七条中的“市和县级”修改为“市、区”;将第四条、 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的“县级”修改为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政 “区”;将第七条中的“县、乡”修改为“区、镇(街 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道)”;将第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市、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市 区"。 政公用”。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中型 (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 -12— 米。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 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 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省调整后的 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高于本条例的,执行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国家、省的标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新 (二)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科 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学合理利用中小学地下空间。优先满足学校办学 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需要,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前提下,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发利用,建设公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共停车场,或者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不 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性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 (三)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 源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 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途或者性质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 正,并予以处罚;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人使用 关闭。” 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 作出修改 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均占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修改为“生均占地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固体废物污 面积不低于二十八平方米,老城区不低于二十三 染环境防治条例》《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平方米”。 《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水资源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每千人口按七十 保护条例》《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不低于二十三平方米,老城区不低于十八平方 一13—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防洪 堤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 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北新区、各园区范围内防洪堤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 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 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 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 站等水工程。 的安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第六条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 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 如下: 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一)长江(南京段)、马汉河、秦淮新河及秦 简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 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 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管理。 经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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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2018-08-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2018-08-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2018-08-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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