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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废止和修改 : 一、废止《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二、废止《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 三、对《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禁止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开 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修建 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中的 “药材”修改为“采药”; 将第十四项中的 “开荒”修改为“开垦”;将第十五项修改为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 4--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8年4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 《长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 (以下简称净月潭风景 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净月潭风景区的规划 、保护、利用和 管理。 第三条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净月区管委会 )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负责净月潭风景区的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净月区管委会可以在净月潭风景区实行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 5--行使行政处罚权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 。 第四条净月潭风景区具体范围为 :北起石碑岭 —净月潭大 坝,南至南大顶子 —马家岭,西起甘大山 —邰家屯水库 —长清公 路,东至石碑岭 —前罗全背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双阳区 边界,面积为96.38平方公里 。 第五条净月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在净 月潭风景区内设置封闭管理区域和非开放区域 。 第六条净月潭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 、 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净月潭风景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净月潭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 入。 第八条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报批前 ,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详细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 ,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6--确因修改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条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 600 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 。 规划控制区内规划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布局 、高度、体 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净月潭风景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 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开矿 、采砂等破坏 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 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月区管委会 、二道区人民政府 、双阳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进 行衔接,并对污染源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水土流失等隐患的排 查、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 第十二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月潭风景 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 ,不得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 。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应 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保护好周围景物 、景观、水 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确需临时改变的 ,应 当在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 。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 7--建设宾馆 、培训中心 、疗(休)养院、养老院、度假山庄 、会 所、住宅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 ,依 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应当依法补偿的 ,先予补偿 。 第十四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 ,合理 利用净月潭风景区资源 ,开发冰雪 、休闲、运动等旅游和体育项 目,建设和改造环潭路 、木栈道、堤坝等基础设施 ,并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 。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 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 第十五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 ,在净 月潭风景区内为徒步健身者设置徒步路线及相应设施 ,并引导徒 步健身者按照徒步路线行走 ,增强安全意识 ,遵守森林防火和环 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 第十七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有计划地 实施退耕 (村、企)还林、还湿、还草和矿山复绿 、林相改造工 程,提高森林 、绿地覆盖率 。 第十八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对净月潭风景区内林业有害生 物和林木病虫害进行监测 。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病虫害 严重的,应当依法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 ,共同采取紧急防治措 8--施,控制灾情 。 第十九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净月区管委会 应当完善防火制度 ,落实防火责任制 ,组建火灾扑救队伍 ,配备 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 。 净月区管委会 、二道区人民政府和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 建立毗邻林地的防火救灾机制 ,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 净月潭风景区及毗邻林地范围内常驻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净 月潭风景区和毗邻林地森林防火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 第二十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 、珍贵植 物的生存环境 ,促进生长繁衍 ,恢复与保持生态稳定性和生物多 样性。 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动物 、植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 品,不得进入净月潭风景区 。 第二十一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净月潭风景区内水体保 护制度,明确保护要求 ,落实保护责任 。在水环境安全 、水生态 修复与水资源保护方面采取措施 ,防治水体污染 。除按净月潭风 景区规划的要求外 ,应当维护水体自然状态 ,不得改变 。 第二十二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属于风景名胜资源的纪念性建筑 、 文物古迹 、历史遗址 、雕塑等人文景物 、景观,应当严格保护 。 第二十三条 游客、徒步健身者和净月潭风景区内常驻单位 工作人员 、居民等应当遵守净月潭风景区管理规定 ,凭有效票 (证)进入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 。 9--第二十四条 除抢险、救灾、救护和执法等车辆执行任务外 , 禁止机动车 、畜力车进入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 。 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常驻单位和居民的机动车 、畜 力车,应当经净月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通行证后 ,方可凭证进 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不得在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进 行载客游览 、观光等活动 。 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 ,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的观光游 览车辆。 第二十五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赛事或者游乐等活动的单位和组 织,应当向净月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经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 当办理相关手续 ,在净月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 , 依法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净月潭风景区的环境容 量,制定游客 、徒步健身者流量控制方案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 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第二十八条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乱扔瓜果皮核 、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 ,随地便溺 ; 10--(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 、涂污,张贴物品 ; (三)携带犬类等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 ; (四)在非指定区域露营过夜 ; (五)在非指定区域骑自行车 ,使用轮滑 、滑板; (六)进入非开放区域 ; (七)超标准排放噪声 ; (八)破坏围栏 、雪雕、冰雕,擅自进入冰面 ; (九)野浴、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 ,跨越护栏涉水 、取水; (十)向水域内排放污水 、倾倒垃圾 ; (十一)取土,采摘果实 、采药; (十二)攀爬、折损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栓挂物品 ; (十三)携带火种 ,吸烟、野炊、烧纸钱、烧荒、燃放烟花 爆竹; (十四)开垦、圈占林地 、修坟立碑 ; (十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 (十六)其他破坏净月潭风景区环境 、设施,影响净月潭风 景区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监督常驻单 位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 (二)垃圾及时清运 、处置; (三)酒店、宾馆等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备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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