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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外| 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寇 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1。 工作,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谐阿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 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 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 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J)实际,制定 会、社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本补充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 村(居)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落实环境治理 监督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 的具体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职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 保洁人员。 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公众监督、综合治理的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原则,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管 ~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109 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指导 和监督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政府投 入为主,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 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市政建设、市容市 貌、村容村貌、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 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规划。 乡(镇7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辖 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完善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基础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护辖区内容貌秩 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纳人村规民约,对 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以及市水排 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二!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扶持 政策和措施,推广、应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先进 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九条自治州辖区内环卫工人的劳动报酬 不得低于自治州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E工人的 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作业标 准,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和工作间。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环境卫生行业劳 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 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 与管理: (一)县城(城镇)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 (二〉辖区内民族宗教文字图案雕刻、经幡悬 挂等行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 的规范、监督和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 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无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楼) ,由产权 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民居接待点、旅游接待点和从事车辆修 理、清洗、装饰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由产权 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垦植、打 井、修建、填埋、堆物等行为区域,由行为人或者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城乡风貌建设应当尊重历史、传 承民族文化、彰显地域特色。 城乡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 好,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 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 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 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高 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可人地线缆应当纳入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和改造计划,人地敷设应当符 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与基础设施建设、改 造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桥涵以及其他市政公用 区域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或者其 他可检测到的设备,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的3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生态环境恢 110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复治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护栏、警示 标识,材料、机具等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控 制扬尘、噪声,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州人 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放游集镇的下列建(构)筑物或 者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商业区和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广场、车站、城镇桥梁、城镇水域沿岸景 观地带等公共场所以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 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 规划和乡村规划,优先使用节能灯具。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无主犬只等流浪动物的管 理和处置工作。 县城(城市)周边饲养畜禽的,不得影响环境 卫生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国省干线公路、旅游景区(点〉、重 点旅游集镇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流量,按照国家标 准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旅游厕所。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 建筑垃坡的管理,规划和设定建筑垃圾倾倒场所 以及运输时间、路线。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在规定的运输路 线、时间、倾倒场所外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丢弃、抛 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 立消纳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悬挂经幡,摆放石 刻经文、佛(图)像、石画像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交通安全和城乡容貌。 禁止在公路桥梁、城市河道、通讯电力及其附 属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摆放石刻经 文、佛〈图)像、石画像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 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由自治州、 县(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例》己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补 充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9月1 日起施行。 Ø1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妥员会公报 2018.NO.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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