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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 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 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和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 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 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2-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 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 在届初为省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 活动;组织成立省人大代表(专业)小组,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 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 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 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 会议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 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 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 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六个月内答复。 (六)组织省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 当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 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 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根据财务规定 予以补贴。-3-第四条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即按 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共党员 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市州的人大常 委会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省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 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 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 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主 席团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 待。-4-第五条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 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 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 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 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 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 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六条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省人大代表培训工 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 作。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 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 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5-(三)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 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 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 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 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七条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省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 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 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 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三)每位省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 见面走访不少于3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 常联系。 (四)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 要主动与省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调研、视察等时机,积极走 访省人大代表,及时了解省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 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注重提高履职质量 (一)省人大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既要了解本职领域情况, 也要了解其他领域情况;既要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也要了解-6-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 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发送 有关会议或活动材料,便于代表熟悉相关内容,围绕议题开展调 查研究,为出席会议或活动做好准备。会议或活动期间,代表应 围绕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履职质量。 (三)省人大代表在会议上或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 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表述不够充分的,可 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或以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四)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归纳梳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 议,并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省人大代表。 第九条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一)省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 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 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 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 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 何形式的资助。 (二)省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聘请或受省人大常委-7-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 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 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健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一)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 出(列)席、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 代表工作部门会同大会会务人员汇总统计。 (二)省人大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手册或省人大 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履职手册于次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交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统计留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列) 席会议、提出议案或建议、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等 各类履职情况。 (三)各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经代表(专业) 小组负责人确认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部门和各选举单位应 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省人大代表本人所在 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了解实际 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健全完善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适时向省人大代表原 选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激励和鞭策省人大代表-8-切实履行职责。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 的依据之一。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无故 一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 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 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 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应邀已确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 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省人大代表,未 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 谈。 (六)建立省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省人大代表应当每年12 月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七)省人大代表出(列)席各类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 报、青海人大公报、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省人大代表长期不联系群众,与固定联系人失去 联系一年以上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 仍未积极联系群众的,劝其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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