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
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8年2月12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继承和弘
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保护、抢
救、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阿诗玛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貌
环境中孕育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阿诗玛》和与之
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尼迷诗》
—— 1 ——《圭山彩虹》《竹叶长青》等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
字等;
(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等传统音乐;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叉
舞、狮虎舞等传统舞蹈;
(四)农民画等传统美术;
(五)彝族纺、染、织、绣、雕刻等传统手工艺;
(六)彝族摔跤、斗牛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七)火把节、密枝节等传统节庆;
(八)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龙、祭山
神等传统礼仪;
(九)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
(十)其他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 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
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 障机制。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设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 资金。
资金主要来 源:
(一)县级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2 ——(二) 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 捐赠;
(四)其他 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
护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 并组织实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规划;
(三) 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 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健
全档案和相关 数据库;
(四) 组织评审、推荐阿诗玛文化项目和 认定代表 性传承
人;
(五)管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 资金;
(六)抢救 濒危的阿诗玛文化项目;
(七)开展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各相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阿诗玛文
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机构具
体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做好本辖区内阿诗
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
—— 3 ——作。
第八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
对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 名录的项目 进行评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将 评审后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
名录的项目,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
日。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 公示结果,拟定阿诗玛文化
保护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第九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阿诗玛文化保护 名录中的项目 认定代表 性传承人。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由本人或者本团体提出书面
申请,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阿诗玛文化项
目代表 性传承人:
(一)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二)保 存并能熟练使用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原 始文献、
资料、实物;
(三) 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 具有较大影
响,且积极开展传承 活动。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 认定条件的,应当 同时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 4 ——目代表 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享有领取传承人
补贴,开展 讲学、艺术 创作和学术 研究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应当 履行下列 义
务:
(一)开展传承 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二)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 资料;
(三)配合相关 部门进行阿诗玛文化 普查调查、挖掘
整理等工作;
(四)参与阿诗玛文化传 播、展示和保护 活动;
(五) 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管理和 考评。
第十三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自治县民族事务
管理等主管 部门制定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考评管理办
法,对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实行 动态管理,年 度考核
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
承人资格,对年 度考核为优秀的 给予表扬。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
承义务的,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原代表 性传承人继 续享受传承人 待遇。
第十四条 对具有鲜明阿诗玛文化特 色的区域,自治县人
民政府 可以划定阿诗玛文化保护区, 认定阿诗玛文化艺术之 乡、
—— 5 ——阿诗玛文化传承保护 基地,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
诗《阿诗玛》作为 重点抢救、传承、保护项目,利用 摄影、录
像、录音等方式 真实、完整记录国家级传承人用彝族撒尼语口
传叙事长诗《阿诗玛》, 并支持其多形式培养口传传承人。
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对彝文手 抄本叙事长诗《阿诗
玛》、 电影《阿诗玛》等阿诗玛文化相关载体 予以整理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相关 知
识产权的保护。鼓 励单位和个人将研究利用阿诗玛文化形 成的
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事主管 部门应当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
保护相关 知识列入干部职工培训的内容,提高干部职工传承、
保护阿诗玛文化的 意识。
第十八条 自治县 教育主管 部门应当将阿诗玛文化相关内
容编入乡土教材。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与阿诗玛文化相关
的艺术、体育及语言文字 教学。
自治县 教育主管 部门应当通过 组织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 性
传承人 进校园等活动,促进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传 播。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 励单位和个人对毕摩 图、毕
摩礼仪等 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并对毕摩传承人开展传承 活
动予以扶持。
—— 6 ——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特 殊政策招聘毕摩传承人, 从事
彝族语言文字 翻译及运用、彝族 古籍整理、彝族民 俗礼仪指导
等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 草布、麻布的制作
工艺及彝族 刺绣技艺等彝族 服饰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
自治县农 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 草的自然繁殖和人工种
植方法的 研究,保障火草布生产原 料。
自治县 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 活动和节日 期间,穿戴少数民
族服饰。鼓励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 上班时间穿戴有阿诗玛
文化特 色的服饰。旅游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作 时间应当穿戴少
数民族服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阿诗玛文化主 题公园、
阿诗玛文化展 示馆、阿诗玛文化传 习馆等为载体,展 示和传播
阿诗玛文化。
自治县 旅游主管 部门和石林 风景区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石林
景区阿诗玛文化 氛围营造,以阿诗玛化 身石和电影《阿诗玛》
中阿诗玛 活化形象为依托,广泛传播阿诗玛文化, 丰富旅游内
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完善阿诗玛艺术
团的运行体制 机制,充分发挥其专业艺术团队的引领作用, 引
导民间歌舞艺术 团队编排彰显阿诗玛文化特 色的各类节目, 并
—— 7 ——面向游客进行演出或者外出交流演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 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从
事下列 活动:
(一)开展彝族摔跤、斗牛、彝族三弦舞、叉舞、鼓舞等
群众性传统文体 活动;
(二) 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各种
资料;
(三)对传统文学、 歌舞、音乐、美术、雕 塑等阿诗玛文
化表现形式 进行再创作;
(四)以阿诗玛文化为 基础研发文化 创意产品;
(五)开展阿诗玛文化的 调查研究及学术 研讨;
(六)开发 具有阿诗玛文化特 色的传统 饮食;
(七) 建设具有阿诗玛文化特 色的民居、场所,开展特 色
旅游经营活动。
开发利用阿诗玛文化 资源,应当 尊重原有文化内 涵,禁止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 使用阿诗玛文化 资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在火把节、密枝节 期间
组织开展各 类节庆活动,展示火把节祭火和密枝节祭密枝等民
俗,展演阿诗玛文化 精品,培育节庆 品牌。
第二十五条 每年5月1日为阿诗玛文化 旅游节,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 宣传展示活动和相关 旅游推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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