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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7月2 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 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 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 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2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 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 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在依 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 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 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 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 、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区 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属 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区监 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 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4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副 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 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 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 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 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 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5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 。 第九条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 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任 会议决定另行组织。 主任会议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 誓。 第十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 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 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 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 自己姓名 。 宣誓人应当 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 誓。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 并结合实际情 况,对宣誓的 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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