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1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节 法规案的起草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 序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 的答复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 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   (二)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3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针对本 省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 向。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 作信息化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的有 效途径。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 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 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  第六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 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 施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 族的特点,对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 展的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 止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部 分规定。5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 筹安排。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 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 编制立法规划、 年度立法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将年度立 法计划分别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 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 , 可以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省的立法 项目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和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 项目建 议书,连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6工作委员会。立法 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主要内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 同常务 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 构、省人民政府法制主 管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机关和组织 ,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年度立法计 划草案,明确年内审议 项目提请审议时间,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 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确定 后,一般不再调整。 第二节 法规案的起草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 做好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组 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地方 性法规案提请审议 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7  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报告起草工作方案,邀请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调研、 论证等立法活动,并书面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提案人在提请审议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 存 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 起草的法规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实 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政 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提出法规案,应当 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文本及其说明, 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 还应当提交修改 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 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 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不 能按照年度 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 告未提请审议原因和 有关情况。8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 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 在省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 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后,决定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 议作说明。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07-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07-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07-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07-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