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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4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2016年8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 准2016年9月2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根据2018年7月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 目录 定的崂山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 第一章总则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 第三章•保护 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 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 第一章总则 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 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 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 制定本条例。 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条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 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 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 — 63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4 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 制,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当地村(居)民、 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 有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 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 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 关区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 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 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 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 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 地村(居)民的意见。 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 第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 第六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和个人有权查阅。 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 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 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 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 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 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 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 级预算。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 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 应当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过程 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 中,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崂山风景名胜 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 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村(居)民合法权益,并组织、引导村(居) 第十二条风景区按照资源特色、空 民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 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核心景区。 第八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 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 海域保护区。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海域 政府,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 -63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4 并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 第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民任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 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 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 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 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 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 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 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 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划设置 物、构筑物。 集中祭奠场所、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 第十七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 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完善风景区内的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供水 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 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公共排 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水管道覆盖范围,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 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 施,将风景区生产、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排 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水设施。在城市公共排水管道难以覆盖的 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 区域,应当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 集中收集、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区规划,确定风 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 景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禁止范围 的建设区域,改善风景区内村(居)民的 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 生活条件。确定村(居)民住宅建设区域 址、意向性设计方案提交风景区管理机构 时,应当同时考虑村(居)民生产、就业 审核。其中,下列建设项目,风景区管理 等需求。 机构应当提请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 审议: 规划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风景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项 区内的人口规模。 目; 第十五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项目; 扩建村(居)民住宅。 (三)建设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 —63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4 (四)重要景观、景点周边的建设项 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 目; 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 (五)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确 擅自改变。 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 在风景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 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登记,对 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景点现状级别低于规划级别的,除造 建设项目按照前款规定经审核或者核 成永久性损坏、不可恢复的以外,风景区 准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恢复景观原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以 貌。 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 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 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 自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自规划选址、 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 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 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 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 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 第二十条风景区建设应当保持自然 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对典型冰川遗迹、珍稀 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避免园林化、城市 岩石、珍稀植物品种等的集中区域,风景 化、过度人工化。 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 风景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 标识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以及环境小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 品、标志标牌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 同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区内大气、水体、 相协调。 土壤等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保护要 风景区游览路径设计和道路地面铺装 求,防治环境污染。 应当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封闭育林、林相 第三章保护 更新等植树绿化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 并采取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保 岸、沙滩、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 护风景区生物多样性。 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 — 639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4 源保护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提出定期 (八)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封团轮休计划,报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 (九)其他破环风景名胜资源的行 员会批准后实施。 为。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 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 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 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 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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