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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告 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五章,资金和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扶贫对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章政府责任 第八章附则 公报 2018年第4号 27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总 第一章总则 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 会 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夯实 第一条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加快 组织基础; 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贫困地区和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 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投入,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 逐步实现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基本现代化, 展,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援疆扶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际,制定本条例。 (三)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扶贫 表大 略,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 开发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 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 准、脱贫成效精准;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 援疆省市、对口协作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 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会 个人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人 (五)坚持开发式扶贫与保障式扶贫 才、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 相结合,扶贫开发与乡村振兴战略、农业 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 农村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融 致富的活动。 合发展相结合,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 (六)坚持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 估,严肃执纪问责。 困村、贫困县。 第六条脱贫攻坚目标应当确保稳 第四条扶贫开发以习近平新时代 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 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现行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 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 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围绕社会稳定和长 贫困县全部退出,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标准导向和实效性导 第七条扶贫开发实行转移就业扶 持、发展产业扶持、土地清理再分配扶持、 向,推进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 转为护边员扶持、实施生态补偿扶持、易 第五条扶贫开发工作遵循下列原 则: 地扶贫搬迁扶持、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兜底 28 扶持,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础设施 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建设力度。 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扶贫开发工作以和田地区、喀什地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 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 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 区为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 渠道、提供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 统筹推进其他地区扶贫开发。 第八条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负总 与扶贫开发。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责,州(市、地)、县(市、区)抓落实,乡 教育引导、奥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 (镇)、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 等方式,引导贫困群众增强脱贫信心,发挥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 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确定、政策制定、资金 主体作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 扶贫开发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将社会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制定具体措 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扶贫开发全过程,通 施并组织实施,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 过舆论引导、典型示范,营造全社会关注、 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 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氛围。 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方式,开展扶贫开发公益性宣传。 内扶贫开发精准识别、精准退出、项目安 排、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扶贫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机关部署 承担扶贫开发具体工作,协调和督促村民 第十四条扶贫对象的识别和退出 委员会等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确认、退 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 出和扶贫开发措施的落实。 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 范、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 的协调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别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 业林 2018年第4号 29 范围内 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拟退出贫困户签字认可; (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 当为社 (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确认脱贫 代表会议评议,公示评议结果; 户名单,并进行公示; 台、畅通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脱贫户名单 各界参 结果; 进行审核、公告,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四)县(市、区)扶贫开发机构会同有 中标注。 当采取 关部门按照精准识别指标体系进行数据 前款规定的公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 践养成 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作日。 心,发挥 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贫困村、贫困县的识别确 (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 致富。 定、退出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代表会议再次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 当加强 核; 开发机构应当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管 将社会 (六)县(市、区)扶贫开发机构审定, 理系统,建立和完善精准扶贫台账,有关 寸程,通 公告贫困户名单,并建档立卡,进行定期 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精准扶贫所需信息,扶 关注、 核查、动态管理。 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满 前款规定的公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 或者虚报。 载体和 作日。 扶贫开发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受法律 第十六条贫困户稳定达到退出标 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篡改 准的,应当及时作出退出认定,不得虚假 和非法传播、利用。依法查询、利用管理 退出。贫困户退出后,在国家和自治区规 系统信息的,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定的期间内继续享受扶贫开发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 第三章政府责任 和退出 固扶贫开发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贫 确定的 困户脱贫后返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程序规 第十七条贫困户退出按照下列程 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 序执行: 程序识 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产业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 代表会议评议,提出贫困户拟退出名单, 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 逐户核实; 等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人、残 由村民 30 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 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 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 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实施方案,针对扶 贫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定点帮扶责任单 和地理标志商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 位、责任领导和帮扶联系人,精准制定帮 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扶措施,精准实现帮扶目标。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 立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完善公众 业体系。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 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现决策程序规 展农村土地清理,采取土地流转或者适度 范、过程公开、制度科学、权责明晰。 规模经营开发、人股公司参与分红等形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式,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化经营、土地折股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 量化受益的运行机制,帮扶贫困人口脱贫。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就业服务、权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 维护等措施,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 法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贫困户资 业,帮助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产经营、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按照资源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并实现技能就业。 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模式, 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贫困家 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 资产收益。 就业,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扶贫车 间、加工点,支持小微创业带动就业。 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强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 公报 2018年第4号 31 当加 天然林保护、沙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聘 应保尽保。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主体 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生态环境管护工 养老保险的,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 际扶 作等方式,促进贫困人口增收。 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 齐、农 第二十八条边境地区县(市)人民 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政府应当利用边贸优惠政策,鼓励当地贫 、乡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 困人口在指定的边民互市贸易区、互市贸 业, 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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