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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 1 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 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 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 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 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 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 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 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 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 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 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 2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 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 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 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 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 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 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3 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 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 地范围和规划 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 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 质 等级的单位 承担。 第十条 《详细规划》 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 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 专家和公 众对《详细规划》 草案提 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召 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 审批材料,应当包括 社会各界的 意见 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 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将经批 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 容通过政府 网站等 形式向社会公布,任 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 权查阅。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 得擅 自修改。确 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 4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 然环境,应当严 格保护,不 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 规,组织 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 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 村(居)民和游 客不得破坏 风景名胜区的景 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 然人文 景观进行调查、 鉴定,建 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 等重点保护对 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 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 做好风景名胜区内 地质灾害 防治,植树造林,以及 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 源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 森林资源保护、 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 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 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 值和保护 需 要,分为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 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5 行为: (一)建设各 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 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 方式损坏景 观、景 物和设施;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 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 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 活动无关的工 程设施;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第十九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6 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 列行为; (二)建造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 动交通工具 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 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 逐步缩减床位,并 在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年内 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特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 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 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 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活动。 7 第二十二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新建、改建和 扩 建等各项建设 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 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 方案,应当经三清山 管委会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准。 建设项目 可能对国家和 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 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 此作 出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 征求省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 高 度、体 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 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特色, 与周围景观和 环境相协调。景区内 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 观的设施,三清山管委会应当 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建设 活动 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 体、水体、 林木植被、名胜 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 工结束后,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 村(居)民建房,应 当按照统一规划 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 地面积,由上饶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三清山管委会依法确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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