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 2017年10月24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8年3月2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
领导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可行性原则,实行
一事一议、一事一决。2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
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包括:本行
政区域内经济 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
设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
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前款所称根本性事项,是指事关发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
问题,对局势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全局性事项,是指
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的事项;长远性事项,
是指事关远景发展、时空跨度较长、需要持续推进实施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
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
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
社会稳定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本市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城镇建设等;3(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
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含债务)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
(七)经依法批准后,决定 同外国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
系;
(八)授予本市地方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议 、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
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本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 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基
础设施项目、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项目、4亿元以上的社会事
业项目;
(四)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六)市级和市级以上重 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4然保护区,永久性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湿地、国家级公园
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
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三)同国内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
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
审议。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
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以及 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依据以及5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 协商协调情况、存在的主
要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 每年十一月底
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须由市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 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 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
听取意见,提出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意见,经主 任会议决定列
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 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 机构发现市人民
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存在未提请讨论决定、未
报告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提出建议 ,
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 确需列入
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 按照以下
程序办理:6(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
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 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审
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研究并
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 先交市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也可以先交市人大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
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自收
到有关议案或者报告 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列 入年度计划的,
按照计划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
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 机构,
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
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
求意见。7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 专家、专业机构
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需要作出决议 、决定的重大
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 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情况 ,
草拟决议、决定草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 、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
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 交付表决。作出的决议 、决
定,应当及时向社会 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市人
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
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 效后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
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 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
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书面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向
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
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8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
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
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
提出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方式实施监督: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
(四)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的;
(五)不执行重大事项决议 、决定,以及审议意见的;
(六)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机关 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
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依法撤销职务。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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