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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4号 《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第一章 总则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 第二章 水域治安防范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 等水域及其岸坡临水一侧区域,以及岸坡两侧从 第四章水域治安监管 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 第一章总则 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 开展群防群治,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 人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水域面积、治安管理任 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务相适应的警力和装备。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理处罚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 21 具、救生设施和警务装备,开展水域治安巡逻、检 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水域治安防范 查。 工作; 第九条水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内部 (二)对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 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应急处 行治安管理; 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有关法律、 (三)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 法规的规定设立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 事件; 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 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 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 分工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件: 第五条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环境 (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 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 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 (二)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 和医疗救护人员; 作。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三)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规,协助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对制止、举报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突 第十一条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人口通道分开设置,营业时间保持畅 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第二章水域治安防范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 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三)设置广播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 水域治安联动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水域 员和设施; 治安防控体系,共享信息数据,研究水域治安情 (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况,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维护水域治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秩序。 第十二条从事水上货运、物流运营的经营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航道、港口、渔政渔 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物品进行 港等管理机构以及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和承运物品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对禁止运 常态化水上巡逻防控机制,加强联合巡防和查处 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 水域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提高水域治安动态防 控能力。 物品,不得运输。 第十三条从事水上长途客运和长途旅游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在船舶集中停靠等治安情况复杂水域建设公安 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如实 检查站或者警务工作站,配备必要的水上交通工 记录旅客登船情况。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 — 22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治安管理 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 的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 构查询船舶、船员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时,海事 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 查和保卫工作。 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 确提供其依照职责所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省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 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 第十五条港口的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出人 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机 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信息。 口、仓库、堆场、装卸区、船舶停靠区等重点部位 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 进人本省水域作业、停泊的外省(自治区、直 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 辖市)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取水口、公路渡口、危 当及时向进人本省行政区域的第一个作业、停泊 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 险品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业人员信息。 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和实体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 鼓励和引导水域其他有关单位设置视频监 舶证书和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未经注册、登记 控设备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 的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对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 的指导和监督。 经营者以及船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告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渔 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船员信息互 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水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用于水域治安防范的视频监控 通机制,实现系统对接和实时数据传输。 设备,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资料保存 第二十五条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 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定的,从其规定。 运输危险物质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 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在水域内从事爆炸性、 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生产、经营、 使用、储存、运输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 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 合。 措施,减少危害。 第三章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 第四章水域治安监管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船舶、船员及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广应用安全 其他水上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 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水域治 全信息登记制度。 安管理效能。 — 23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水域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 有关单位、人员、船舶和物品的治安安全检查,如 、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疑似爆炸 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 第二十八条,在航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 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检查: 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一)有被盗抢嫌疑或者用作违法犯罪工具 第三十二条在水域发现户体的,由公安机 嫌疑的; 关进行勘验鉴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 (二)船上发生案件需要勘验检查或者船上 理。对确认不涉及刑事案件的户体,按照处理非 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正常死亡尸体相关规定处置。 (三)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行为: 公安机关进行水域治安检查时,可以对逃避 (一)采取强行侵占、阻挠等方式,扰乱渔业 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水域和码头、锚地等水域公共秩序,致使他人生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在水域 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后, (二)阻挠或者拒绝港口管理人员对出人港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 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扰乱生产经营 秩序; 依法将相关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盘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 (三)在水域以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者碰 当通知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由海事 撞他人船舶等方式非法堵塞航道制造事端,影响, 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有关船舶停航、 船舶正常行驶,扰乱水域公共秩序; 改变航线或者驶离、驶向指定地点: (四)采砂作业中实施结伙斗殴等寻滋事 (一)保护水域重大案(事)件现场需要的; 行为,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 (二)水域重大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采砂行为;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五)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测、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发生严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时 (六)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 船舶以及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 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水域现场管 驶船舶行为; 制,并通知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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