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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条例 2017年6月30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制定、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一定 第一章总则 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 第三章权利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第四章服务保障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第五章监督管理 传播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七章附则 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发展规划,组 织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服务、管 第一章总则 理等工作。 教育、体育、旅游、卫生、宗教等部门按照各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 自职责共同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 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非物质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鼓励和 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 支持各方力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 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遗代表性传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 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 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际,制定本条例。 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具备生产性保护条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 生产性保护,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 人)的申报认定、权利义务、服务保障、监督管理 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 等,适用本条例。 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 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 指经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非 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141-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 第八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遵 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对公示有异议 循公开公正、分类认定、师辈优先、争议排除原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辖市 则。 (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异议书。市、辖市(区)文 第九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符 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处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方。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认定 (二)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且在本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对外公布,颁发证书。 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 第三章权利义务 才。 第十六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 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 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利: 第十条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在辖市 一)取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二)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 的报酬; 第十一条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 申请人所在地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 申报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辖市(区)文 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 (四)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 市文化主管部门。 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申报市、辖市(区)非遗代表性传 (五)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承人,应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七)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二)申请人在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地位、 、工作的意见、建议; 学习时间、技艺水平、个人成就等; (八)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 (三)申请人传承、传播项目的情况; 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其他证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九)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权 第十三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利。 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并制定评审 第十七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 规则。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下义务: 目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一)制定项目传承、传播计划和具体目标任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非 务,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所需专家评审费用由 (二)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 142— (三)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二)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 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 (三)有关资料呕需整理、记录、出版的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资助的非遗代表性 目传承情况: 传承人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申请,并提交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六)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状况; 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三)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义务。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方法、途径、步骤 和预期效果; 第四章服务保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 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 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 第二十三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 专门人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当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文字、图片、录音、 第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遗代表性传承 门应当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真实、系统和 传承基地,发展特色教育。 全面的记录。 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学校开展非物质 第二十四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年对非遗代表 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在景区、广场、社区等 公共场所进行展示、展演。 性传承人及其传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每两年组 第二十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织专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 一次评估。 有关部门以下列方式,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 展传承、传播活动: 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由辖市 (一)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帮助改善工作条件; (区)文化主管部门上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二)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等活动; 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 (三)协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 况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 第二十五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 (四)提供其他有利于传承、传播的必要帮 评估优秀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颁发优秀非遗代 助。 表性传承人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辖市 第二十六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 (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项目资助的,本级文 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终止 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助: 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涉及省级、国家级非 (一)濒危项目,急需抢救性保护的; 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 —143- 化主管部门: 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传承、传播补贴的; (二)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侵犯其他传承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 前款第(一)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承、传播能力,终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 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发放非遗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一)违反规定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 (二)收受或者索取申报人、项目保护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 益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人在申 (三)截留、贪污、挪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 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 承补贴和补助、资助性资金的;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消其参评资格。 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遗代表性 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撤销 第七章附则 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其退还传承、传 播经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遗 实施。 化主管部门: 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传承、传播补贴的; (二)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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