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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六十四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 监督。 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 储金。 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 监督实施; 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 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四)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账核销的申请;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五)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 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 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经济组织; (六)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 配方案; 体、律师事务所等; (七)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列职责: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 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用计划;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 提取、使用等情况; 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申请;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 设立和缴存情况; 机制。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 方案; 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十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 5- 定的其他事项。 手续。 核算。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人力 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 耳量 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 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受委托商业 银行。 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 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 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 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 公积金专户,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 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 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 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拟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 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 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 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 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 规定执行。 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 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积金。 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 所得税。 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 第二十六条·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 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 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 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 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 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 当的贷款利息补贴。 住房公积金账户。 利息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 第二十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 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利息补贴的 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 范围、条件、标准以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 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 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 社会公布。 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积金的单位,待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 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储余额: 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 房的; 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离休、退休的; 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 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 终止劳动关系的; 金的有效凭证。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 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 月30日。年 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 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 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 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 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 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 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 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 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 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 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 房公积金账户。 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 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相关证明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 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 查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使用 标准制定。 房 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 第六章监督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 贷款。 丰 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 公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 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 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 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 门的意见。 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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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7-06-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7-06-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7-06-0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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