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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主法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由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法条例 (2016年11月26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 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 改革的要求,符合乐山市实际需要,体现地方 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 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 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 36~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2 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 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内制定本届任期 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在每年 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 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征集立 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 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 当根据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 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 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 议案和建议ι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 会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机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 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年底前将下 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 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 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 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 地方性法规案,可以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 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 遍关注的; 句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237 (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三)涉及综合性的或者涉及部门多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 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 委托起草工作的监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捷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 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和社会公统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 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 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昕证。 第十七条承担起草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按 时完成起草工作。若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 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未完成的原因和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 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作为立法依据 的法律法规文本和论证、听证情况等必要的参阅 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 的条文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 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 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 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会议议程的意 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 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 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 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 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 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 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 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 案印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昕取常务委员会 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 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 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 38Ø1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2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 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 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 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 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 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 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 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 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 团提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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